反洗钱|如何理解美国的反洗钱与金融制裁( 二 )


正因如此 , “在美国严密的法律和机构设置、巨额罚款和管制、内部监督、同业监督以及媒体监督等多种力量的威慑制约之下 , 大多数金融机构趋于保守 , 交易稍有嫌疑便立即上报 , 以免除责任、规避风险 。 ”很多银行在发现关系银行的客户中有违反制裁、禁运或洗钱风险时 , 会断然切断关系银行账户 , 并尽速向美国监管机构汇报 。

在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洗钱案件——丹麦银行爱沙尼亚分行洗钱案中 , 多达2300亿美元的俄罗斯资金在2007年至2015年间从这家小分行被非法腾挪到欧美国家 。 这家分行的资产只占丹麦银行总资产的0.5% , 但每年卷入洗钱案件的资金大于爱沙尼亚整个国家的GDP , 也贡献了整个丹麦银行11%的利润 。 而在2013年最先发现这家分行有洗钱嫌疑、切断与该行资金往来的 , 恰恰正是美国的摩根大通银行 。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 2014年一名内部举报人向丹麦银行高层举报爱沙尼亚分行的洗钱嫌疑 , 却被银行要求签署协议不得泄露信息 , 否则“会以违反丹麦的银行保密法和欧洲的数据保护法为由被刑事起诉” 。 直至2017年丹麦媒体将此丑闻见报后 , 丹麦司法机构才展开了相应的调查程序 。
一体两面:反洗钱与金融制裁紧密相连

作者指出 , 当“311条款”的威慑作用日益显现 , 尝到甜头的美国政府甚至干脆丢掉为强调“反洗钱”的正义性所带来的羁绊 , 制定更为直截了当的二级制裁——根据特定的制裁法律 , 对与特定制裁对象做大量交易的“第三方”进行制裁 , 制裁手段包括冻结财产、禁止交易等 。 这类二级制裁目的上更直截了当 , 实施上更不受限制 , 无需证明对方有“洗钱”或其他犯罪嫌疑 , 完全体现了美国制裁法律的逐步收紧 , 也直接彰显了美国的霸权 。
尽管金融制裁具有经济性质 , 但它是一种旨在为政治目的服务的政治工具 。 当传统外交不能达到目的 , 而战争的代价又过于巨大时 , 实施金融制裁可能比较合适 。 美国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与敌贸易法》《国外毒品主要销售者法》等法律 , 与《爱国者法案》一道 , 为本国的金融制裁提供了最重要的基础 。

美国制裁法律的主要管辖对象是美国公民、有美国永久居住权的人、美国公民控制的外国实体、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国内外子公司、美国境内的人或实体 , 包括在美国提供服务的外国公司和外国金融机构在美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 作为美国实体的金融机构有义务履行相关制裁法律 。 但《爱国者法案》通过二级制裁 , 制裁对象在金融服务以外还包括了提供大量“物质性”或者“其他服务”的个人或实体 , 而且把“拒绝为被制裁对象提供服务”禁令的实效延伸到了海外 。 2012年以后 , 更多的法案通过直截了当的二级制裁 , 扩大了禁令的域外管辖范围 , 也就是所谓的“长臂管辖” 。

金融制裁和反洗钱是两个不同却紧密相连的主题 。 两者的目的不尽相同 , 但是分享同样的法律基础——《爱国者法案》 。 由于支持核扩散和恐怖主义的银行多涉嫌洗钱行为 , 美国财政部希望利用洗钱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有罪性”来孤立和打击这些机构 。 违反制裁的案件多因涉及非法资金转移 , 而构成洗钱事实 。 从众多个案来看 , 违反制裁和洗钱常常并发 , “有的公司使用洗钱策略 , 就是为了避免被金融机构的制裁监控系统截获” 。 另外 , 在金融制裁和反洗钱的工作中 , 美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要求有很多相通的地方 , 包括严格的尽职调查、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认证 。
在美国政府和金融机构看来 , 金融制裁在操作上必须和反洗钱监控结合起来 , 才能有效防范各种规避手段 。 事实上 , 美国的制裁法律也扩大了反洗钱法律实施的边界 。 而美国的反洗钱法律则借由美元的支配性 , 又为其他美国法律——譬如《海外反腐败法》——原本无权管辖的对象找到了指控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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