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缓解养老体系压力,亟待开发合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二 )


以信任为基础 。 由于年金保险存续期长 , 可直至受益人生命结束 , 因此信任是建立保险关系的基础 , 始终产生和存在于长期稳定的保险利益相关人中 。 信任体现在安全性、专业性、服务性、性价比等多个方面 。
精算原理下的平衡 。 考虑到风险汇聚程度和大数法则下的风险分散能力 , 确定合理保费额度下的运营成本和年金支付水平 , 在资产管理上确保长期运营的安全有效 。
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
从一致性上看:二者风险管理目标都是针对个人生命周期中的老年财务问题;都遵循保险的精算原理和大数法则;社会养老保险中的积累制养老金与商业养老保险基金同属长期资金 , 需要多元化资产配置 , 穿过经济波动周期 , 用稳健的长期投资回报实现保值增值目标;在银色经济背景下 , 构建多支柱养老金体系 , 共同承担抵御养老风险的能力和责任 。
尽管满足“保险”的同类属性 , 但二者也有很多差异性 。
在性质上:社会养老保险强调全面覆盖和待遇水平的公平性 , 目标是为全体国民消除贫困 , 提供基本保障 , 设置安全网 , 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 还带有一定的政治性 。 《2019 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 , 参加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4.35亿人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33亿人 , 合计9.68亿人 , 基本完成了全覆盖目标 。 但从养老金充足性的角度看 , 近几年社平工资替代率在42%左右 , 中产人群个人收入替代率不到20%;商业养老保险更强调效率性 , 只针对参保人发挥市场作用配置资源 , 目标是提高他们的老年生活品质 , 纯属金融行为和商业经济活动 , 一定是以营利为目标并保证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上的可持续性 。

商业|缓解养老体系压力,亟待开发合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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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立养老金计划的手段上: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 , 国家用《社会保险法》等立法形式要求雇主和雇员在建立劳动关系时 , 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 为熨平终生消费支出提供基本保障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是参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自愿行为 , 商业保险公司用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吸引参保人 。
在资金筹集与待遇支付的关联性上: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领取水平未必是对等的 ,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仍执行2005年国务院38号文件的待遇计发公式 , 其敏感性因素没有参保单位缴费水平 , 只与退休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参保累积年限、个人账户积累额和退休年龄决定的计发月数有关 , 因此未必缴得多就一定领得多 , 用互济性对冲系统风险;而商业养老保险精算关联性一定是对等的 , 投得多保得多 。
在法律关系上:社会养老保险中的现收现付型基础养老金 , 是基于世代交叠模型 , 在同一时点产生不同年龄组的代际关系和养老金供需关系 , 利用国家信誉做担保建立和形成社会契约 , 按公法中的《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执行;商业养老保险合同按私法中的《保险法》(2015年修正)执行 , 依据民法的契约理论构建参保人和保险人的法律关系 , 设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在经办机构上: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设定的专门机构或委托机构从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三个环节操作执行;而商业养老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履行保险人的商业行为 。
合格化的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
合格计划养老金是指在参保覆盖率、发起条件、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特定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要求 , 从而在缴费、投资收益、领取等不同阶段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养老金计划安排 。 我国养老金体系中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 , 以及第二支柱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均属于合格计划养老金 。 普通商业养老保险没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 属于典型的非合格养老金计划 。 随着2018年4月财政部《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发布 , 自2018年5月1日起 , 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 标志着酝酿已久的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合格计划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 也标志着合格化的商业养老保险正式进入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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