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职场小白”当心试用期成“白用期”( 二 )

  第三 , 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 , 应仔细了解缔约方的名称 。 实践中 , 用人单位因投资关系形成关联企业用工 , 或因实际控制人原因形成混同用工的情形常有发生 , 甚至有部分用人单位特意成立无实际偿付能力的公司用以签订劳动合同规避其用工风险 。

  第四 , 有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其缔约优势 , 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明确约定 , 并模仿商事合同的做法 , 对违约行为约定了大量的违约金条款 。 对此 , 劳动合同法明确表明 , 用人单位仅能就支出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培训 , 就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况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

  第五 , 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后 , 依法有权持有所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依法也应向劳动者提供 。

  关键词

  试用期

  毕业生小马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 合同约定试用期半年 。 后在入职第4个月 , 公司以小马不能胜任工作为由 , 要求延长试用期三个月 , 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

  法官释疑

  试用期是劳动法所明确的给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于互相了解、最终双向选择的相互考察期 。 实践中 , 常有不少企业出于试用期工资相对较低、员工为争取留用而工作更为拼搏等心态 , 恶意利用试用期制度而使用“廉价劳动力” , 这也是不少毕业生初入职场时容易遭受到的用工陷阱之一 , 本案中小马即可能遭遇了此种情形 。

  针对试用期的劳动陷阱 ,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以下试用期规范 , 毕业生在求职时可对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用工行为予以明确拒绝:

  首先 , 试用期有期限的上限限制 。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用工期限相挂钩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 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并且 , 约定试用期有次数限制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此处的同一用人单位包括了关联企业 , 以防用人单位为规避此项规定而采取由关联企业续签的情形 。 此外 , 试用期包含在了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 用人单位如果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 , 则视为无试用期 , 该“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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