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公安局|普法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六 )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 , 防止污染环境 。
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 , 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 。 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 , 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 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 , 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 , 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 , 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 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 , 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 , 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 , 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 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 , 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 , 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 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 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 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 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 。 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 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 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 , 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 , 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 。 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 , 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 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未经批准的 , 不得转移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
第八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 , 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 , 方可使用 。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 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
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 , 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 , 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 , 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 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接受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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