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河南出台意见 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 三 )


【三农|河南出台意见 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十六)落实扶持政策 。 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予以核销 。 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用 , 探索通过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共平台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登记、推介和挂牌处置 , 加快处置担保机构不良资产 。 (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税务局负责)
(十七)优化发展环境 。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 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 ,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 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支持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 , 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 。 司法机关要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保护 , 对涉及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的案件 , 做到快立、快审、快执 , 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案件 , 适用简易程序 , 提高诉讼效率 , 加大执行力度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省法院 , 市、县级政府负责)
五、加强监管考核
(十八)落实属地责任 。 市、县级政府要履行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和出资人责任 , 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 , 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 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 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将各地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纳入行业监管评价范围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 市、县级政府负责)
(十九)建立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 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 , 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 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将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建立跟踪评估和定期检查机制 。 (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省政府国资委、省审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 , 抓好组织实施 , 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 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三农”高质量发展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 , 加强统筹协调 , 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 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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