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否认“非法放贷”,外贸信托消金业务如何突围?

《投资者网》宋咏婷
近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裁定书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推到风口浪尖 。 法院以“未经依法批准 , 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为由 , 驳回外贸信托的执行请求 。
7月22日 , 外贸信托发布声明对“涉嫌非法放贷”予以否认 , 并表示正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 , 进一步提供相关事实及材料 。
随着我国消费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 , 信托公司涉足消费金融领域亦不少见 。 但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相比 , 信托公司在C端获客能力、风控能力等方面仍较弱势 。
外贸信托作为最早涉足消费金融领域的信托公司之一 , 固然存在一些先发优势 , 但无论与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或是其他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相比 , 均存在短板 。 如何在群狼环伺的消金领域中突围仍是外贸信托要面对的问题 。
否认“非法放贷”
外贸信托的消金业务在整个信托行业排在前列 , 与渤海信托、云南信托、中航信托有“消金四大信托”之称 。
据企查查显示 , 涉及渤海信托的裁判文书共987例;云南信托为320例;中航信托为536例;而外贸信托裁判文书却多达1488例 , 其中有关借款合同的纠纷占42% 。 可见 , 直接面对C端用户放贷时 , 外贸信托面临的风险如头顶悬剑 。
近日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山中院”)一则执行裁定书令外贸信托受到关注:在执行过程中 , 法院查明 , 2018年至今 , 外贸信托在该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
中山中院于2020年5月28日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 , 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向该院提交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 。
法院认为 , 外贸信托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 未举证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 , 对于未经依法批准 ,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 , 并驳回外贸信托的执行请求 。
对此 , 7月22日外贸信托紧急发布《关于媒体报道“外贸信托涉嫌‘非法放贷’”的声明》予以回应 。 《声明》中称 , 外贸信托已于1987年经原中国银监会批准获得金融许可证 , 获得包括“贷款”等在内的经营权限 。 各类贷款活动均是在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及指导下依法合规开展 , 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放贷的情况 。
对于中山中院驳回该公司执行申请 , 外贸信托表示 , 正在就相关裁定履行司法救济程序 , 向法院提出异议 , 同时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 , 进一步提供相关事实及材料 。
针对上述情况 , 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余能军律师表示 , 中山中院认为外贸信托未取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 , 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无区分“社会不特定对象”及“特定对象” 。 这是造成理解偏差的原因 。
余能军律师进一步认为 , 法院驳回外贸信托的执行请求 , 可能使后者在寻求司法救济途径上出现难点 。
他表示 , 根据执行裁定书显示 , 中山中院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驳回执行申请 , 但这与《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等规定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适用情形不同 , 且该院并没有明确之后的救济途径 。 因此 , 在这种以“不予执行”的理由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况下 , 外贸信托是根据第二百三十七条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还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成了问题 。
《投资者网》向外贸信托询问与法院沟通进展 , 对方以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为由 , 未予置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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