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海天”商标究竟属于谁



快讯|“海天”商标究竟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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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 , A股大白马公司海天味业与原江西新三板公司风波频起 , 一场围绕两个“海天”商标的没有硝烟的纷争在两企业之间打响 , 旷日持久 。 这场商标之争最终走向将如何?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采访人员朱嘉明、实习生张安琪/文
市场上有两个“海天” 在天猫等电商平台中 , 有两个“海天”旗舰店 , 其中一家的商品列表中清一色来自海天味业的酱油、蚝油、料酒、辣酱等调味品 , 不过在另一家旗舰店中 , 则是同为“海天”的菜籽油、玉米胚芽油、葵花籽油等食用油产品 , 两家店铺的客服偶尔会收到来自消费者的咨询或质疑 , “为何你们海天要开两家旗舰店?”“两个旗舰店哪家是真 , 哪家是假?”
事实上 , 两个“海天”分属两个不同企业 , 两个商标也并不相同 。 虽然两者产品线同有“油” , 但A股上市公司海天味业的主要产品包括调味品类的酱油、蚝油等 , 而来自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的“油”则多是食用油 。
【快讯|“海天”商标究竟属于谁】不仅仅是普通消费者分不清两个品牌 , 做调味品批发生意十余年的南昌市民张先生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 , 也表示惊讶:“是两个品牌?我一直以为是海天不同的代工厂生产种类不同的产品 。 ”
青龙油脂的工作人员告诉采访人员 , “海天”这个食用油商标其实并非由青龙集团自己取名 , 而是来自于江西宜春当地的一家国有企业"海天实业总公司" 。 该企业早年破产后 , 青龙集团将其连企业带“海天”商标一起收购 。 现在的青龙油脂手握“润心”“海天”等商标 , 前者主要用于茶油 , 而后者主要用于菜籽油等各类食用油 。
公开信息显示 , 青龙油脂由江西润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权控股 , 而润心科技原是一家新三板挂牌公司 , 于2016年12月21日在新三板挂牌 , 并自2019年7月11日终止挂牌 , 润心科技的最大股东则是青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高科) 。 青龙高科的工作人员表示 , “我们主要是做抗癌药物研发的 , 润心虽然是我们剥离出去的企业 , 我们也控股 , 但我们的经营方向交集并不多 。 ”该公司官网显示 , 青龙高科成立于1997年4月 , 主要以绿色食品、医药、生物制品、保健品等的研发、生产、销售为核心业务 。
上市公司发起诉讼“车轮战” 采访人员查询发现 , 食用油领域的“海天”商标是1994年在第29类2908群组被首次注册 , 现归属于青龙油脂 。 最早的商品范围只有食用油 , 1997年注册增加到食用菜籽油、芝麻油、食用菜油、食用茶油、玉米油、花生油等领域 , 其后还在不断拓展 。 而海天味业早在1984年就注册了“海天”商标 , 但当时的注册仅在第29类2905、2907群组和第30类3015、3016群组 , 商品范围只包括“腐乳、南乳、酱”和“酱油、醋、味精、酱” 。 尽管之后的数十年间它也一直在不断注册新的商标类别 , 但始终未涉及食用油领域 。 按《商标法》规定 , 我国的商标是针对详细的商品类别注册的 , 不同的商品类别可注册同名商标 。
2018年1月15日 , 海天味业曾向商标局提交了“海天”的食用油类商标注册申请 , 并未获得通过 。 同年三月 , 青龙油脂携旗下海天系列食用油首次参加第98届糖酒会 , 收获了大量的关注和订单 。 随后 , 海天味业开始向青龙油脂发起多起诉讼 。
海天味业是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青龙油脂食用油领域的商标 , 该诉求经核查后被驳回 。 之后 , 海天味业又以“对青龙油脂提供的使用证据真实性表示怀疑”为由再次请求对商标予以撤销 。
裁判文书网显示 , 在申请撤销失利后 , 海天味业曾多次以“海天味业‘海天’商标在图形构图、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明显的独创性 , 青龙油脂方是对自己的复制、摹仿 , 且其商标使用已误导相关公众并已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海天’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对方的‘海天’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具有明显主观恶意 , 且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青龙油脂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和第(八)项”等数个名目 , 轮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青龙油脂提起诉讼 , 力求撤销青龙油脂的“海天”商标所有权 , 但都未能如愿 。
至今 , 双方的诉讼战仍在继续 , 但食用油领域的“海天”商标依旧归青龙油脂所有 。
商标之争最后可能会怎样收场?
两个“海天”的诉讼车轮战还将持续多久?走向将如何?业内人士分析指出 , 或许两个“海天”将走向和解 。 宁波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骆文军表示 , 在相同名称的商标争夺案件中 , 通常品牌影响力较大的一方会出于对“品牌混淆”或“拉低品牌价值”的担心 , 对影响力较小的一方进行商标收购 , 以此保持“品控一致性” 。
骆文军指出 , 对品牌影响力的证明是有一定的规则的 , 比如广告投入时间、渠道及范围、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 但法律上未给出相关量化指标 。 而当一个商标成为高知名度商标后 , 同名商标所获得的利益是否能认为是不当得利 , 这在法律实践上也是难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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