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综合@惠而浦前董事长等6人5宗违法遭罚 虚增2年营收利润新浪科技综合2020-08-07 07:59:380阅( 三 )


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 , 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
惠而浦通过淘宝平台销售产品时产生的应付淘宝费用未及时确认 , 由此导致该部分销售费用确认滞后 。 2015年度惠而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费用7 , 144 , 145.36元 , 虚增利润7 , 144 , 145.36元;2016年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费用18 , 021 , 590.83元 , 虚增利润18 , 021 , 590.83元 。
四、收入跨期确认 , 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 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2015年度将部分客户已签收的产品销售收入延迟在2016年度确认 , 并在2016年度将部分客户尚未签收的产品销售提前在2016年度确认收入 , 导致2015年度营业收入少记36 , 080 , 240.18元 , 利润少记13 , 575 , 199.93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虚增40 , 996 , 941.80元 , 利润虚增6 , 000 , 808.62元 。
五、少记营业成本 , 虚增2016年度利润
2016年一季度 , 惠而浦IT部门排查发现财务系统故障导致营业成本多结转20 , 342 , 500.00元 , 财务部门根据IT部门提供的数据将营业成本相应调减20 , 342 , 500.00元 , 后期IT部门在解决系统问题后 , 原因财务系统故障导致的多结转的营业成本已恢复 , 而财务部门未将前期调减的营业成本及时冲销 , 导致其2016年度营业成本少记20 , 342 , 500.00元 , 利润虚增20 , 342 , 500.00元 。
惠而浦通过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少记销售折扣、延迟确认销售费用、收入跨期确认、少记营业成本等方式 , 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88 , 291 , 447.94元、157 , 058 , 045.52元 , 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3%、2.27% , 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利润分别为117 , 940 , 633.55元、104 , 729 , 262.83元 , 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1.44%、23.23% 。
【新浪科技综合@惠而浦前董事长等6人5宗违法遭罚 虚增2年营收利润新浪科技综合2020-08-07 07:59:380阅】本案中 , 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由公司内部自查发现 。 公司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 , 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 , 同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独立调查 。 公司确定相关违法事实后 , 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 , 审议并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议案 , 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与我局调查结果一致 。
以上违法事实 , 有惠而浦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销售清单、挪库清单、对账单、明细账等单据、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
综上 , 我局认为 , 惠而浦作为上市公司 , 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 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
金友华 , 时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 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直接代管销售) , 在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 , 且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 。 江慧玲 , 时任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 , 分管公司财务工作 , 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 。 George Wong , 时任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 , 分管公司财务工作 , 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 。 章荣中 , 时任公司副总裁 , 分管公司营销工作 , 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 , 签署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 张智 , 时任公司副总裁 , 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 , 签署2015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 未签署2016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 。 黄秋宏 , 时任公司副总裁 , 未审议2015、2016年年报内容 , 未签署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 对于惠而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金友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张智、黄秋宏是其他责任人员 。
本案中 , 惠而浦自查发现公司违法行为后 , 及时向我局报告 , 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 , 减轻相关危害后果 ,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 我局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
一、对惠而浦给予警告 , 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友华给予警告 , 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责任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责任人员张智、黄秋宏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 , 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 。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和诉讼期间 ,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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