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资本论|电视台卖版权、权利滥用一个影响数百万影视从业者的法案正在推进( 四 )
另外权利滥用条目的出现 , 也不利于当下正在成长的针对商家的音乐零售模式(就是集体购买著作权 , 再向众多中小商户收入版权使用费) 。 比如音乐平台Spotify注资并联合成立的Soundtrack Your Brand、苹果旗下的Apple Music for Business , 都是这样一家模式 。
这些新锐公司 , 最重视的就是现在音乐界正在呼吁的公播音乐付费 , 即当咖啡馆、商场、餐厅这些商业场所在播放音乐时 , 也需要向音乐版权方支付费用 , 这明显有利于音乐产业的壮大及健康发展 。 据Soundtrack Your Brand两年前的调研报告显示 , 全球共有2130万使用个人账户进行音乐商用的企业 , 每年将给音乐创作者们带来26.5亿美元的损失 。
按照一审稿 , 商家们在拒绝向流媒体平台向支付公播音乐的版权费时 , 将后者告上法庭时 , 法律该如何判断流媒体平台是否“权利滥用”呢?如果判定结果是“权利滥用” , 不仅给音乐创作者们带来利益上的损失 , 还有损整个音乐产业的壮大和发展 。
更有甚者 , 因为第五十条标明的前提条件是:“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扰乱传播秩序的” , 那么在一个本身就难以界定的前提条件下 , 其所处罚的罚款不但不能服众 , 还有可能突破数亿元 。
其次 , “扰乱传播秩序”又该如何界定?知乎上已经有心细的网友注意到这点 , 提出“版权买断行为是否违反新版著作权法”的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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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类推 , 视频平台买断某部影视作品的版权致使其他平台无法上线、某音乐平台买下一张专辑的独家发行权导致其他音乐平台需要下架该专辑、游戏版权方要求未获得该版权的直播平台下架相关视频等是否会因为具有“排他性”而被视为“扰乱传播秩序”呢?
针对这条法案 , 已经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公开发出质疑 。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认为:“权利滥用难以成为一个独立自洽的概念 , 顶多算是一种宣誓性和修辞话表达 , 究其原因是它经不起逻辑推敲” 。
李琛呼吁:“就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情况而言 , 权利滥用不是著作权法律实践的主要矛盾 , 当务之急依然是遏制较为严重的侵权现象 。 ”
“《著作权法》首先是一个权利保护法 , 典型的《著作权法》包含版权的限制和例外条款 , 法条中经常出现的词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 , 比如游戏版权方起诉玩家将玩游戏的过程的视频上传公共平台时 , 法院会依据法律判断玩家是否合理使用 。 而不是用游戏版权方是否是‘权利滥用’的思路来判定 。 ”一位游戏行业资深人士告诉小娱 。
八年前《著作法草案》曾引行业内讧 其实 , 2012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二稿)公布时就因“电影等视听作品二次付酬”等引起过一波行业争议 。
当时有法条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 这意味着一部影视作品有多个“著作人” , 如果作品想要在市场中二次播放 , 则需要争取所有著作人的同意并向他们支付报酬 。 这样一来不仅把版权交易的时间拉长许多 , 还会导致制片方的利益骤减 。
中国电视剧制作协会首先站出来表示反对 , 他们愤慨道:“大腕片酬本就饱受诟病 , 如果法案通过 , 现在的雇佣关系变成与制作方的合作关系 , 在后续卖片中持续受益 , 这是要让大腕赚到钵满盆溢 , 制片方血本无归吗?”以华谊兄弟为代表的制片方也强烈反对 , 称“二次付酬破坏了影视行业的盈利模式 , 该法案一旦通过 , 会对影视行业造成致命性打击” 。
李少红作为中国电影导演协会会长则作以强烈支持 , 呼吁“作者应该拥有二次获酬” , 赢来不少导演的支持 。 没成想这一举动惹怒编剧、摄影师、灯光等行业从业者 , 大家认为李少红把“二次付酬”的受益对象限定为导演 , 是对影视产业中其他创作人员的不尊重 。 一时间 , 引发一场激烈的行业内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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