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打|故宫周边及长安街沿线路侧100米拟禁设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二 )


激光投影等“发光广告”每日22时至次日7时须关闭《条例(草案)》还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日常安全维护进行了规范 。 明确要求 ,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进行检查、维修和养护;大型或者距地10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的安全管理责任人 , 应当每两年进行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测 , 不符合安全设置要求的应当进行整改或拆除 。
此外 , 户外巨幅广告牌夜间强光扰民的情形今后或将有所改善 。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 , 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公共用地设置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显示装置等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并用于发布商业或公益宣传的设施 , 应当具有亮度控制装置 , 且亮度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 在每日22时至次日7时期间关闭;同时不得朝向道路来车方向、不得影响交通标志识别 , 不得出现光扰民、噪声扰民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情形 。 否则 , 可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立即改正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将被“按日计罚”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介绍 , 由于户外广告设施具有低投入、高收益 , 且行政执法成本高、周期长、整改难度大等特点 , 为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 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 《条例(草案)》确定了对违法设置者进行“按日计罚”、追究利益相关方责任、授权执法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加大处罚力度的制度 。
比如 , 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 可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拆除 , 自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至设施拆除之日 , 可处每天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 强制拆除 , 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 , 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未按期对大型或者距地10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检测的 , 也可由设施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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