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青岛修订商品房交易新规并征意见:新房认购协议签订后应在60日内转签买卖合同( 三 )


(四)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经备案后,服务平台自动向买受人或承租人发送合同已备案的短信和交易合同密码 。
(五)经备案的新建房屋交易合同是办理房屋交易和登记手续的有效凭证 。
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自动识别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的相关信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支持:
(一)交易的房屋不在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或不动产首次登记范围内的;
(二)房屋已被交易,显示“已认购”、“已签约”或已设定的抵押未注销的;
(三)建设单位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所有权人名称不一致的;
(四)新建房屋预售的,经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核算,预售资金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五)合同内容不完整,相关信息录入不全的;
(六)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交易的 。
第十三条  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手续前,交易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已备案的合同中除当事人、标的物坐落等以外条款的,当事人可共同通过服务平台自行办理 。
第十四条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前,交易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已备案合同以下内容之一的,交易当事人应共同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共同买受人间减少共有人;
(二)买受人在家庭成员(夫妻及未成年子女)间更名或增加、减少共有人;
(三)买受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录入错误 。
办理前款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交易当事人签署确认的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变更申请表;
(二)合同网签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证明材料;
(三)交易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
对于资料齐全的,备案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第十五条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前或已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被注销后,交易当事人依已备案的房屋交易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的;已备案的房屋交易合同未约定,但符合以下情形并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的,交易当事人应共同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该合同网签备案注销手续 。
1. 房屋交易合同约定的贷款付清之日起180日内,买受人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申请注销合同网签备案的,应提交贷款机构不予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
2.房屋办理新建房转移登记前,因买受人(含家庭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含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治疗疾病申请注销合同网签备案的,应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费用证明材料;
3.已备案的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前,因买受人(含家庭成员)出国留学或定居申请注销合同网签备案的,应提交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等材料;
4.已备案的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前,因买受人或其配偶工作调动迁出青岛市申请注销合同网签备案的,应提交工作调动、组织人事关系变更证明及转入地社保证明等材料;
5.房屋交付之日起180日内,因房屋质量问题交易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申请注销合同网签备案的,应提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材料;
6. 自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至房屋交付后180日内,因在所购项目或同一建设单位开发的项目中换购房屋申请注销合同网签备案的,应提交房屋换购协议;
7. 交易双方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司法调解,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申请注销合同网签备案的,应提交已生效民事调解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8. 符合房住不炒原则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
房屋交易合同标的为非住宅的,依双方申请直接办理 。
第十六条  交易双方未达成解除房屋交易合同协议,建设单位或买受人单方申请注销合同网签备案的,不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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