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青岛修订商品房交易新规并征意见:新房认购协议签订后应在60日内转签买卖合同( 四 )


房屋交易合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解除,以及确定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的,交易当事人其中一方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注销的,应予办理 。
第十七条 申请注销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原件:
(一)交易当事人签署确认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
(二)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的除外);
(三)符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注销的证明材料;
(四)交易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
对于资料齐全的,备案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记减信用分、在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予以曝光公示等方式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进行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或存在其他虚假交易情形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约谈,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停止违规行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该建设单位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功能,计入信用档案并公开披露,同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及变更、注销政策的宣传;不得利用合同网签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等业务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投机炒作或为买受人提供不实材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前述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公开披露,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人民银行征信和相关监管部门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买受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将对买受人违规行为予以公开披露并抄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 。
第二十一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汇总新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变更、注销信息,加强监管 。建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业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情况 。
【60|青岛修订商品房交易新规并征意见:新房认购协议签订后应在60日内转签买卖合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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