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监督应向多元化发展( 二 )


加强内外部协作,构建调解监督合力机制 。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建立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其他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 。其他部门在办案中发现虚假调解线索的,要及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不放过隐藏在刑事案件中的虚假调解线索 。在检察机关外部要积极探索建立公检法司办案协作机制,明确公检法司各单位具体职责,尤其要明确在“刑民共进”办案机制下,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办理及相互配合 。 
在联合打击查处的过程中,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专业数据整合共享,对高度怀疑属于虚假调解的案件及当事人进行信息线索登记,对涉嫌虚假调解的案件要公检法司各个环节进行监控防止出现监督空白地带,对于已经查处的人员列入虚假调解黑名单,有效监控 。公检法司在查办虚假调解案件过程中,可调阅或复制有关机关相关案卷,定期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虚假调解案件研讨会,建立日常联络机制等方式,形成对虚假调解的常态化、制度化监督 。从制度建设到案件办理,形成合力打击虚假调解 。 
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 。一方面应当自上而下,强化民事调解检察监督专项培训,从法律适用到调查取证等工作全方面进行培训 。进一步完善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建立健全虚假调解案件线索上报管理、上下级院协同办案机制,通过联合办案,提升基层干警查办虚假调解案件的能力 。另一方面,应当要求民事检察干警学会和坚持在办案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向上反馈问题,逐步形成办理民事调解监督案件的专业化、体系化队伍 。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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