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非阳光业务”引发 3 亿票据诈骗案 广发银行索赔终审败诉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2日电(魏薇)近日 , 一起因"非阳光业务"引发的票据诈骗大案公布了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这起历时6年的案件再次回归公众视野 。 该案件涉及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江苏银行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三家银行 , 以及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资管) 。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3亿元资金通过层层通道 , 转存至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过程中 , 被犯罪分子"偷天换日" , 最终贷款给山东一家化工公司 。
之后 ,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将合众资管告上法庭 。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基于委托资管合同请求判令合众资管返还3.09亿元及利息损失 , 二审法院认为 , 该行基于委托资管合同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 , 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 , 驳回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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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非阳光业务"引出3亿元大案
案件起点要回到2014年 。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刑初3号刑事判决查明 , 被告人张承康自2013年5月为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介绍联系存储业务 , 经常出入该行 , 对该银行营业场所及工作人员较为熟悉 。 被告人谢天曾在一家财富管理公司工作 。 被告人崔世林亦曾从事资金介绍、投资咨询等业务 。
三人经人介绍相识后 , 便决定共同操作所谓的"非阳光业务" , 以获取巨额好处费 。
所谓"非阳光业务"是指用款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 , 中间人可以联系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 , 指定的银行向资金方出具定期存款证实书 , 然后由银行工作人员将该款违法转给用款企业使用 , 用款企业不仅向资金方支付高额利息 , 还要向中间人支付高额费用 。 存款到期后用款方偿还不了本金 , 资金方可以找银行要钱 , 把风险转嫁给银行 。
张承康和谢天找到的用款企业是德州市临邑县桦超化工公司(下称桦超公司)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 , 这家公司从2014年起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这类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取贷款 。
2014年3月 , 谢天寻找到资金提供方——广发银行北京分行 。 判决书显示 , 谢天以给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介绍存款名义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副行长陈某联系 , 拟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3亿元资金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 但因广发银行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之间无同业授信额度 , 谢天、陈某与江苏银行下关支行行长助理郑涛及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资管")副总经理于青商定 , 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3亿元通过合众资管存入江苏银行下关支行 , 再由江苏银行将上述3亿元资金通过合众资管存入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
张承康和谢天二人与桦超公司总经理魏传平等人商定 , 桦超公司同意支付所使用资金总额的18.2%的高息 , 其中 , 总金额的8.9%(2670万元)、6%(1800万元)分别支付给资金方(实际支付给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及谢天等人)、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实际支付给张承康个人) , 剩余的3.3%一年到期后支付 。 至此 , 资金通道初步搭设完毕 。
名为委托资管、实为资金通道
存入银行的存款是如何流入了桦超公司?为何合众资管又成为了案件的被告?
原北京银监局此前核查到 , 2014年5月27日 ,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合众资管、广发银行签订协议 , 成立92号资管合同计划 , 投资江苏银行下关支行一年期定期存款3亿元 , 利率3% 。
另据判决书 , 27日当天 ,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依据92号资管合同出具的投资指令 , 要求合众资管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委托其管理的3亿元投资于江苏银行下关支行 。 同日 , 江苏银行依据82号资管合同出具的投资指令 , 要求合众资管将上述3亿元资金投资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 。
3亿元资金划转至合众资管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开立的活期账户 , 过程中被人做了手脚 。 判决书显示 , 张承康、崔世林指使韩林林假扮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工作人员 , 在该行VIP室内将事先伪造的天津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 交给受合众资管派来的财务人员 。 这名工作人员误以为3亿元存款已由活期转为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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