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非阳光业务”引发 3 亿票据诈骗案 广发银行索赔终审败诉( 二 )
之后 , 张承康又指使韩林林冒充合众资管财务人员 , 在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柜台前购买转账支票 , 加盖私刻的印鉴后 , 将合众资管账户内的3亿元资金转账至桦超公司账户 。
原北京银监局还核查到 , 2014年5月28日 , 桦超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 成立民生证券理财2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广发银行作为托管人收取托管费1126万元 , 民生证券作为管理人收取管理费10万元 。
桦超公司则根据事先约定 , 将2670万元分别汇入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建国路支行提供的账户1136万元、江苏银行下关支行提供的江苏春江防汛物资配送有限公司账户172.5万元以及北京华宇旭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账户1361.15万元 , 另将1800万元汇入张承康提供的账户 。
对于此种交易安排 , 原北京银监局核查结论指出 ,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委托合众资管成立资管计划投资江苏银行下关支行定期存款的交易模式 , 将同业存款转化为一般存款 , 存在配合对方虚增存款规模、调节监管指标的嫌疑;广发银行托管桦超公司委托民生证券成立定向资管计划的交易 , 存在以收取托管费的方式弥补投资合众资管92号中获得投资收益较低的情况 。
2014年11月29日 , 济南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 , 对张承康等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立案侦查 。 济南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被告人中谢天、张承康、崔世林犯票据诈骗罪 ,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3年、7年;被告人韩林林犯票据诈骗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 该案已追回赃款、赃物9774万余元 , 发还给广发银行北京分行 , 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
广发银行申请索赔被驳回
之后 ,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和合众资管也打起了官司 。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依据其与合众资管签订的92号资管合同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合众资管履行合同义务 , 支付3.09亿元及利息损失 。
一审法院认为 , 92号资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合法有效 , 其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现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 合众资管未能依约提取3亿元存款 , 亦未将存款及利息交付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 , 该行有权向合众资管主张权利 。 判决合众资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支付3.09亿元 。
合众资管不服提出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 , 从表面现象看 ,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合众资管、江苏银行下关支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桦超公司之间分别形成相对独立的委托资产管理、存款等不同关系 , 但涉张承康、谢天等人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所查明的一系列事实则表明 , 涉案合同的签订目的、该3亿元资金的流转 , 以及相关主体为此支付高息及通道费等交易过程并非依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所主张的委托合众资管向江苏银行下关支行进行存款的委托资管关系 。
二审法院称 , 案涉3亿元资金的相关主体之间实质上是资金提供方与使用方及资金通道方之间的关系 , 即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的3亿元资金在张承康、谢天等人的运作下 , 通过多个合同签订、多层法律关系形成的"非阳光业务"方式 , 以合众资管、江苏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为通道 , 出借给桦超公司使用 , 并由桦超公司向资金提供方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支付高息 。
【中新经纬|“非阳光业务”引发 3 亿票据诈骗案 广发银行索赔终审败诉】法院指出 ,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在本案中起诉主张委托资管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与已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符 , 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与合众资管之间名为委托资管合同法律关系 , 实为案涉3亿元资金提供方流转至使用方的资金通道关系 。 故广发银行北京分行基于委托资管合同请求判令合众资管返还3.09亿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其请求权基础不成立 。
二审法院判决 ,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 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诉讼请求 。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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