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高陵交警通报一起交通事故,车辆交汇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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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6日15时50分左右,邓*玉驾驶陕A7***6小型轿车沿鹿鸣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陵县鹿鸣路西安市高陵区绿化站门前路段时,与沿鹿鸣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祁*驾驶陕A027**70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祁*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以上情况,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以及《西安市道路安全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 在道路上行驶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十)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双手离开车把、手中持物、牵引动物,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邓*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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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由东向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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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由西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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