罂粟壳|羊肉汤里放罂粟壳,常熟法院首起食药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近日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 该案两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含有罂粟壳成分的羊肉、羊汤 , 被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 , 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据悉 , 这是该院审理的首宗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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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8日至26日期间 , 代某、郭某夫妻在常熟共同经营一家羊肉馆 , 代某主要负责煮汤切肉 , 郭某负责下面、舀汤、收钱 。 为了提味、防腐 , 两人在制作羊肉、羊汤的过程中掺入罂粟 , 将含有罂粟成分的羊肉、羊汤销售给客人食用 , 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0000元 。
经检验 , 送检样品中检出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罂粟碱成分 。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代某、郭某共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在共同犯罪中 , 两名被告人均系主犯 , 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均可以从轻处罚 。 两名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 均可以从宽处理 。
法院认为 , 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代某、郭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已履行公告程序 ,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两名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据此 , 常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判处被告人代某、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1.5万元和1万元 , 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
记者了解到 , 该赔偿金将依法纳入公益基金管理 , 法院的判决还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并责令被告人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
法官表示 , 本案中 , 代某和郭某生产、销售含有罂粟壳成分食品的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 法院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 , 也为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
【罂粟壳|羊肉汤里放罂粟壳 , 常熟法院首起食药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通讯员 谭逸馨 唐慕君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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