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青年干警说法典第21期】行政审判篇:公民权利是公权力行使的边界(二)

青年干警说法典
七、蒋某诉某街道办事处
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城管|【青年干警说法典第21期】行政审判篇:公民权利是公权力行使的边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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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款】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 , 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基本案情】2015年1月8日 , 某街办作出《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 , 认定蒋某违法建设42平方米建筑物 , 限蒋某在2015年1月9日前自行拆除 。逾期不拆 , 街办将帮助拆除 。2015年4月7日 , 街办组织人员对上述建筑进行了拆除 。同时 , 将位于蒋某居住的105室天井内的葡萄架也一并拆除 , 拆除葡萄架过程中致蒋某部分其他物品损坏以及蒋某受伤 。蒋某向街办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 街办未予处理 。蒋某遂提起诉讼 , 要求判决某街办赔偿各项损失 。
【裁判要旨】身体健康作为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 , 是一个自然人所拥有的最起码的权利 , 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 , 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 , 不仅使公民的身体受到伤害 , 而且常常会给公民带来精神上的痛苦 。本案中 , 即使蒋某的建设行为属于违法建设 , 某街办的强拆行为也应当依法进行 , 且强拆行为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 , 不能因此侵犯蒋某的人身权 。蒋某提交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规定了相应计算方式 , 故某街办依法应予赔偿 。蒋某因强拆行为导致人身权受到侵犯 , 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 , 法院判决:一、确认某街办拆除蒋某葡萄架 , 并在拆除过程中致蒋某部分物品损坏以及蒋某身体受到伤害的行为违法;二、某街办赔偿蒋某身体伤害赔偿金67814.38元、财产损害赔偿金4840元、清理费用300元;三、某街办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蒋某居住地张贴公告 , 就其强拆过程中致蒋某身体受到伤害一事向蒋某赔礼道歉 。
八、季某某、黄某诉某镇政府
核定安置补偿待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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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款】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 , 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 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 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 ,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 ,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基本案情】季某某与黄某系母子关系 , 范某某系季某某母亲 , 季某某、黄某户籍均在某村十九组 , 黄某系在校大学生 , 季某某与案外人黄某某育有黄某 , 但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约2009年至2013年期间 , 季某某在某村一直缴纳农民承担的一事一议筹费用 。该村村委选举换届时向季某某、黄某均发放选民证和参选证 , 两人在该村亦办理了农村医疗保险 。在2016年12月重新确权发证的该户土地承包经营证上 , 承包方代表为范某某 , 家庭成员情况载明季某某为女儿、黄某为外孙子 , 确权面积为2.42亩 。2013年 , 某镇XX南路进行拓宽工程 , 对所在地块农户进行拆迁安置 。季某某、黄某因长期在外打工、上学 , 未获得补偿安置 。某镇政府答复二人 , “因为你们母子俩属于寄放户 , 相关拆迁安置政策规定不享受安置待遇” 。季某某、黄某不服提起诉讼 , 要求判决某镇政府按相关文件规定 , 按两人户核定季某某、黄某应享受66平米的应批建筑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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