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青年干警说法典第21期】行政审判篇:公民权利是公权力行使的边界(二)( 四 )


【裁判要旨】虽然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但是 , 业主不能只考虑自身生产生活的便利 , 以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行使权利 。蒋某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设备平台实施建设或者封闭设备平台 , 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 且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 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对在建违法建设的处理可以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 不受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的限制 。蒋某无视城管部门的宣传提示及监管 , 继续实施违法建设行为 , 应当以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视之 。城管局既未对蒋某的行为作出书面限期拆除决定 , 亦未接受上级政府的责成 , 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 但城管局拆除手段合理 , 与蒋某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确认某城管局拆除行为违法 , 驳回蒋某的赔偿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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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中院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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