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青年干警说法典第21期】行政审判篇:公民权利是公权力行使的边界(二)( 三 )


十、施某某等诉某街道办事处
物业管理行政公告案
城管|【青年干警说法典第21期】行政审判篇:公民权利是公权力行使的边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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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款】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 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基本案情】施某某等五人系某小区业主 , 经小区业主多次申请 , 2014年8月7日 , 某街办发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公告》 , 确定成立包括施某某等五人在内的筹备组 。其后 , 筹备组在小区以书面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表决由筹备组起草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但其间仅收到表决票20张 , 远低于小区总户数的二分之一 。2015年5月13日 , 某街办发出《公告》 , 宣告因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不成功 , 筹备组自动解散 。施某某等五人不服 , 提起诉讼 。
【裁判要旨】作为承担基层社会管理中坚力量的街道办事处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应发挥其职能作用 , 但行政机关对小区业主管理小区的指导和协助行为不得超越职权 , 不得侵害业主的自主管理权 。某街办在作出诸如解散依法成立的组织等积极行为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 在法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 , 应结合立法目的、职权基础、有否侵犯业主自治权等私权利的因素综合考量 , 不应超越职权 , 或越过公权力界限而为之 。依法成立的组织只有在法定条件或者行政机关持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被解散 。筹备组第一次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未成功不必然表明筹备组已无法履行职责 。法律没有规定筹备组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未成功即应解散 , 且街办也未能提出解散筹备组的正当理由 , 其宣告解散筹备组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遂判决撤销某街办作出的《公告》 。
十一、蒋某诉某城市管理局
行政强制及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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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条款】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 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 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 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 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 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基本案情】蒋某系南通市某小区某室的房屋所有权人 。某城管局在该小区5号楼张贴《城市规划管理提示书》 , 友情提示居住户禁止从事:1.房屋未批先建;2.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3.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进行建设;4.擅自在设备平台、通风井等部位进行工程建设;5.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活动 。之后 , 蒋某未经批准 , 在自家南侧设备平台上安装铝合金窗户 。城管局现场勘查发现后将蒋某在设备平台上安装的铝合金窗户予以拆卸 。拆卸后的铝合金外框及四块玻璃完好 , 有九根嵌条略有变形 , 其中四根嵌条上有切割的痕迹 。蒋某不服提起诉讼 , 请求确认城管局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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