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金融思维逻辑碰撞 —暨《金融犯罪辩护逻辑》新书首发式纪实( 四 )


|法律&金融思维逻辑碰撞 —暨《金融犯罪辩护逻辑》新书首发式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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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场对话嘉宾

下半场开始 , 悦科技董事长、三悦科技董事长、英国伦敦教育集团董事长、剑桥反经济犯罪国际论坛全球战略发展主任、链证数科实验室副主任作为金融人嘉宾参与研讨 。 指出上半场的“约会”实际上是立法和司法的“约会”、理论和实务的“约会” , 相比而言更偏重于法律 , 而下半场的“约会”则是真正意义上法律人和金融人的“约会” 。
赖崎董事长
首先阐述了金融逻辑思维的四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是金融定义 , 即什么是金融?在赖总看来 , 金融就是从存款到投资的过程 , 这主要包括:(1)募集/吸收资金行为 , 这阶段主要关注点在于不管采用何种形式 , 其募集资金行为的合法性;(2)投资 , 这阶段要求有明确的投资对象、标的、项目;(3)过程 。 没有损害投资人利益 , 但投资过程违法,如拿着投资人的钱做了其他的事 , 亦不可 。 但现实是金融从业者常常忽略了金融的定义 。 忘记应该去赚取应该赚取的利润 , 而不是利用金融的优势获得非法的收益 。
第二个维度是金融从业者动机 。 赖总认为金融犯罪无外乎三种:(1)源头设计 。 为了获取非法收益 , 动机不纯 , 编造产品;(2)未抵御诱惑的犯罪 。 比如建立资金池是用于明确投资目的 , 但却运用资金池进行套利或者挪用行为 。 有可能经济环境好的时候 , 行为并未损害投资人利益 , 但如遇经济环境下行 , 出现兑付问题;(3)无知型犯罪 。 知道金融的重要性 , 但缺乏刑法基本常识 , 没有红线和底线意识 。
第三个维度则是金融产品的设计层面 。 当我们设计产品的过程主要针对企业资产负债表 , 资产负债表的右端 , 吸收股权或债权投资 , 主要用来讲故事 , 这是没有边界的 , 只要能够说服人家可以赚钱 , 其实他主要涉及的吸收的公众存款、银行投资、其他债权是否合法 , 是否涉及犯罪 。
P2P跟B2B和B2C项目是一致的 。 P2P本身问题是缺乏监管 , 无所谓好坏问题 。 资产负债表左端三个科目:现金 , 不动产 , 动产 , 所有金融产品在现金和不动产无太大设计价值 , 所以大家的目光集中在动产金融上 。 实施动产金融的过程就有可能去做金融贸易 , 有可能去做大应收账款 , 有可能在票据作假的基础上去实施骗贷行为 , 所以它注重是集中在资产负债表左端的组成部分 。 而实现数字资产的设计则更为高端 , 以数字货币为例 , 它实际上作为一种广义货币可以买卖东西的时候具备了数字资产的能力 。 第二是企业的贸易 , 然后大数据 , 这些大数据用于消费金融的放贷 , 用于企业画像的形成 。 对数字资产合理的利用是非法的还是合理的 , 它的数据的取得是通过爬取过来的还是正常渠道过来的 , 这是形成了第三个产品设计 , 形成数字资产 。
第四个维度则金融犯罪领域的监管层面 , 即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边界问题 。 我们设计很多产品是有意想绕过监管的 , 让金融创新走在监管之前 。 但正如刚刚有个律师提问中所说 , 法律中存在着推定的问题 , 这就导致金融产品在设计时很难规避掉全部风险 。
针对未来可能涉及的金融犯罪重点领域 , 赖总认为主要会集中在数据和信息领域 。 比如利用信息不对称 , 大数据的金融犯罪 。 其主要关注的是数据来源是否合法 , 是否形成了合法的数据财产 。 数字资产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合法 , 是否属于合理取得都是值得推敲的 。 又如金融科技发展是否允许金融科技企业从事未经监管的金融业务 , 例如什么叫做助贷行为 , 什么叫科技行为?如果把风险控制跟银行的风险控制体系放在一起 , 那就是科技行为 , 如果是在外 , 那就是种助贷行为 , 助贷可能从事类金融业务 , 那就有可能进入监管范畴 , 这个可能有持牌的要求 。 科技企业一旦拿到金融 , 就会形成灾难 , 这就是P2P的教训 。 现在的区块链技术的应用 , 包括5G、物联网等 , 其本质是获得数据 , 并且保证数据的唯一性并且场景数据的不可篡改性 , 从而实现金融行为 。 这些与金融的结合是非常紧密的 。 因此 , 赖总认为这类行为一定会触及到底层数据、触及到老百姓的隐私以及企业机密的数据 。 对于合法与否的界限还需法律上出台相关的立法才能得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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