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费|财政部:8月底前完成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
据@人民日报 , 17日 , 财政部下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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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执收单位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 , 高校委托培养费 , 党校收费 , 教育考试考务费 , 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管理主体责任 。 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收取的2019-2020学年教育收费 , 按规定因疫情原因需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 , 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 中央执收单位已收取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 , 按规定应办理退付或抵扣手续的 , 也适用本通知 。
延伸阅读
【退费|财政部:8月底前完成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北京:学费(保育教育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 不得跨期预收
学费(保育教育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 不得跨期预收 。 6月17日 , 市教委等四部门“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 , 各区、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疫情期间具体收(退)费管理办法 。
依据通知要求 ,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按照本市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复课(复园) , 未复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 , 幼儿园未复园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保育教育费 。 对于住宿费 ,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 不得跨期收取 , 未住宿不得收取住宿费 。
通知明确 , 住宿费 , 已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 , 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 , 合理结算清退 。 各区、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疫情期间具体收(退)费管理办法 , 主动做好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
市教委表示 ,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 , 按照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 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 违规乱收费 。 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监督部门 , 将协同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 , 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属地学校(幼儿园)疫情期间收(退)费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 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 畅通投诉渠道 , 将举报较多的学校纳入重点检查范围 ,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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