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经纪、公估合并管理,银保监会就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征求意见

保险|代理、经纪、公估合并管理,银保监会就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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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 , 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7日 。
据悉 , 《办法》全文共计6章90条 , 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 , 以规范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行政行为 , 提高保险中介许可及备案事项的办事效率 , 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
《办法》按照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不同公司类型 , 分别提出详实的业务许可要求 。 如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 区域性机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全国性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 , 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 同时 , 针对高管拟任人员任职资格作出规定 , 设置了任职除外条件 。
设立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分类型看 , 《办法》首先规定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要求 。
首先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 , 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 名称中应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 不能与其他代理机构重名 , 股东合规、内控合理等 。
值得关注的是 , 申请人股东如果出现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 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 最近5年内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等情形 , 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 。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并按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实施托管 , 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 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
申请人及申请人股东条件合格及相关准备充裕后 ,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 , 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并初审 , 银保监会决定;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 , 由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
其次 , 《办法》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许可做了规范 。 商业银行 , 以及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办理流程均参照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规定 。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 《办法》要求该类机构出具监管颁布的金融许可 , 主业经营情况良好 , 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有与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 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销售渠道 , 已建立符合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等 。
提请申请资料后 ,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 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 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
此外 , 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 , 其申请人条件包括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 , 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 资金真实合法;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 , 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 至少有1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等;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等字样 。
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 股东近5年内不得有严重失信记录
保险经纪机构方面 , 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 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 名称中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 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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