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雪|产妇产后大出血身亡 医生获医疗事故罪8年后昭雪( 二 )


根据国务院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配套文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相关规定 , 中华医学会和全国各地医学会负责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一社会公益性职责 , 接收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商请、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案件 , 组织医学专家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
由于医疗事故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 , 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 往往作为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
因此 , 2012年3月 , 福州市卫生局委托福州市医学会 , 对产妇陈某分娩死亡病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2012年5月9日 , 福州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称:"因本例未行尸检 , 死亡原因不确定 , 根据现有资料 , 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 。 ""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 医方负主要责任 。 "
长乐市医院对该结论表示质疑 。 为此 , 福建省医学会启动再次鉴定 。 四个半月后 , 省医学会的鉴定出炉 。
福建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直接得出"患者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结论;并称"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 , 抢救措施不力 , 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 仍然得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 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结论 。
关于陈某最终死亡的原因 , 福州市医学会与福建省医学会分别得出不同的死因鉴定结论 。 患者死亡病因的认定 , 直接关系到死亡缘由的追溯 , 进而影响到"李建雪在抢救过程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评判 。
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 , 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 , 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明列了七种"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 其中之一便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
罪与非罪尚需法院裁定 , 行政处罚则成为了当时的事故"解决办法" 。
2013年1月17日 , 长乐市卫生局依据上述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 对李建雪等责任人作出了处理 。 从院长到基层护士 , 长乐市医院共14人被处理 。 身处"风暴眼"的值班医生李建雪 , 被陆续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开除党籍 , 并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 单独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
医生一审获罪
2015年12月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 , 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曾经的妇产科医生 , 变为了被告席上的犯罪嫌疑人 。 此前影响卫生局行政处理决定的医学会鉴定意见 , 亦成为了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
公诉机关直接采纳了福建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 , 控称:"患者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医方对病情认识不足 , 抢救措施不力 , 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 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 "
被告人李建雪及其辩护人邓利强则辩称:"医学会没有司法鉴定资质 , 福建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是刑诉法上的司法鉴定 , 因鉴定人没有出庭鉴定结论不应采信 , 应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 , 以及未经尸检 , 福建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
对此 , 出庭的专家证人陈敦金则指出 , 没有尸检结果 , 死因难以确定 。
庭审中 , 法院认为:"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系由两名法医参加鉴定 ,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 , 鉴定程序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 应作为定案根据 。 "
由此 , 2017年12月4日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判定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 。 鉴于长乐市医院管理存在重大疏漏 , 患者的死亡后果是由长乐市医院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所致 , 被告人李建雪犯罪情节轻微 , 免予刑事处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