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聚焦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系列报道——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跳槽,法院怎么判?

劳动关系|聚焦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系列报道——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跳槽,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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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蓝韵公司诉周某违反竞业限制纠纷案庭审现场 。
导读
竞业限制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 从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 维护市场秩序 。据统计 , 2019年广东省生产总值成为全国首超10万亿元的省份 , 达到107671.07亿元 。2020年上半年 , 虽然受到疫情影响 , 仍然达到49234.20亿元 。作为全国经济大省 , 广东人才资源高度集中 , 人才的频繁流动使得近年来竞业限制案件也不断增加 。这类案件相较于传统劳动争议案件而言 , 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 既要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的权益 , 又要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 其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一定难度 。
员工离职前注册“撞脸”公司
7月28日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再审申请 。
2019年1月 , 三目公司员工翟某在职期间另开公司 , 生产销售与原公司同类型产品 。三目公司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被驳回后 , 经历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 , 广东高院驳回翟某再审申请 , 才终于尘埃落定 。
2013年7月 , 翟某入职主营业务为照明器具生产制造的三目公司 , 在汽车照明研发部担任管理技术岗位的结构工程师 , 负责核心产品的研发业务 , 掌握公司的大客户资源 。入职当天 , 翟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根据协议内容 , 翟某在职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 也不能在与三目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任何职务 , 或向其提供任何服务 。离职后任何时间都不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 不得接触、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资料等 。协议同时约定 , 三目公司需向翟某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 , 包括其离职后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应给付的保密费 , 数额为翟某工资报酬的10%;若公司不按照约定支付补偿金 , 翟某有权不履行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而若翟某违反协议的保密规定 , 则须向公司一次性赔偿总额20万元的违约金 。上述协议至翟某离职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
2019年4月初 , 翟某以个人原因为由从三目公司正式离职 。然而 , 公司发现翟某离职后 , 摇身一变成为另一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且科技公司成立的时间竟然是当年1月 。按照时间推算 , 翟某开设新公司时仍在三目公司任职 。
更令三目公司大为吃惊的是 , 翟某的新公司经营范围也涉及照明器具的生产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 , 而且生产的产品无论从技术还是外形都疑似与自家公司“撞脸” 。眼见员工变为竞争对手 , 三目公司下决心讨回公道 。
就在翟某离职的3周后 , 三目公司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请求裁决翟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0万元及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三目公司5月14日向翟某转账支付了1720元 , 备注为保密竞业补偿 , 在6月24日得到驳回仲裁请求的结果后 , 向南海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
南海区法院一审认为 , 三目公司5月向翟某转账支付保密竞业补偿金时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 其支付行为不符合双方对于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约定 , 因此认定《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对翟某不具有约束力 , 故驳回了三目公司的诉讼请求 。
三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 请求翟某继续履行《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及支付20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
【劳动关系|聚焦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系列报道——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跳槽,法院怎么判?】二审期间 , 翟某坚称三目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费 , 因此《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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