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省长尹弘签署政府令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二 )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十一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 , 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
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内容 ,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细化 。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 , 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 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 , 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 并附具相关文件资料 。
【投资|省长尹弘签署政府令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
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 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 。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 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 概算核定后 , 项目实行限额设计 ,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预算应当符合核定的概算 。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 , 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 , 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 ,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第十八条 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 。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工程招标投标、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
编制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 , 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 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机关 。 原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 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 , 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 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 , 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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