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深入推进郑洛新自创区建设高质量发展——《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解读( 三 )


人才引进不仅要事业留人 , 更要环境留人 , 要给予人才更加舒心的工作环境 , 《条例》提出“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当建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 , 依法对境内外高层次人才在社会保障、户籍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随迁、签证居留、工商注册、创业扶持等方面 , 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 。
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 为自创区科技创新提供资金保障
科技创新离不开资金支持 , 只有强化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 , 推动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 , 才能实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同步增值 。 自创区银行金融机构众多 , 要解放思想 , 发挥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 , 助力科技创新 , 《条例》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 创新科技企业的授信准入、风险评级、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制度和流程 , 提高科技企业信贷管理水平” 。
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 降低社会投资风险 , 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自创区创新建设 , 《条例》提出“建立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 通过政府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市场化运作 , 建立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体系” 。
要用好财政资金 , 对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开展探索 , 允许试错、鼓励探索 , 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 《条例》提出“自主创新示范区探索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 , 将财政性资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方式 ,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管理以及商业模式等创新”“受托股权代持机构在股权退出时 , 应当按照约定方式退出;所投入财政性资金出现亏损 , 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 , 确认属于合法投资且已尽职履责的 , 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核销” 。
■促进保障性条款 , 为自创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往实施的诸多创新政策基础上 , 《条例》针对规划建设、完善管理体制、环境营造等内容 , 提出了一系列促进保障性条款 。 谷建全表示 , 这有利于自创区完善制度体系建设 , 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 , 将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创新效能 , 为自创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
明确高新区管委会法律主体地位 。 《条例》规定“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管理机关 , 履行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职责 , 行使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规划、教育、科技、财政、土地、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高新区管委会的管理责任、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 , 有利于自创区建设工作的开展 。
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发展的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 。 《条例》规定“管理委员会建立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 , 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 , 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 , 并按程序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管理委员会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 , 实行以聘用为主、任用与聘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符合自主创新示范区实际的薪酬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激励机制以及人才交流机制” 。 自创区已率先在全省探索开展了以“全员聘任制、绩效考核制、薪酬激励制”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和人事薪酬改革 , 《条例》的出台 , 从法律层面对改革进行了规范 , 提供了依据 。
做好自创区建设的土地、财政保障 。 《条例》规定 , 在土地利用上要“为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发展预留空间”“保障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用地需求”;在资金使用上 , “自创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省人民政府、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力度 , 并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 这些法规的建立 , 从根本上解决了自创区建设的后顾之忧 , 保障了自创区的发展空间 , 赋予了自创区更大的财政自主权 , 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 支持自创区更快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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