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 )


第十条 省科技厅受理实验动物许可证新办申请后 , 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验 , 具体可采用实地或视频会议方式 。如发现可以短期整改的问题 , 允许申请者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后复查;7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整改的 , 不予通过 。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做好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的事前咨询服务工作 , 公开许可事项全部流程环节和要素材料;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等提供咨询服务;对有需要的申请者提供关于实验动物设施图纸、动物房建设布局、生产或实验需求等方面的专家信息 。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对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 , 申请者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原许可范围、设施条件、实验项目没有变化且作出承诺的 , 可不进行专家现场核验 , 材料齐全后直接办理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 , 按照初次申请程序办理 。
第十三条 对申请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范围、设施地址、面积或结构的 , 按照初次申请程序办理 。
对单位名称或法人发生变化的 , 持证者应及时向省科技厅申请变更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对遗失实验动物许可证的 , 持证者应申请补办 。
第十五条 对停止从事实验动物许可证范围活动的 , 持证者应在停止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注销许可证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持证者是从事实验动物许可证范围及相关活动的责任主体 , 不得超越许可证范围进行活动 。
第十七条 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得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实验动物许可的活动 。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 可以委托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动物实验 , 但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 。
第十八条 持证者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 。在供应或销售实验动物时 , 持证者应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 并附符合标准规定的近3个月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 。
第十九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符合所运输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控制要求 , 安全可靠 。不同品种、品系或者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合装运 。
第二十条 持证者不得购买、代售、转售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单位或个人生产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 。
第二十一条 开展动物实验应选用有使用许可的设施和合格的实验动物 。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及其他科学实验的 , 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 。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安全评价结果无效 , 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实行年检管理制度 。发证单位对持证者进行年检 , 省科技厅及州(市)科技局对持证者进行监督检查 , 也可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和质量抽检 。
第二十三条 年检范围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 。年检材料包括:
(一)年检报告;
实验动物许可证副本;
生产单位所生产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使用许可证单位动物实验环境检测报告、动物实验伦理审查记录 。
未按时递交材料或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 年检不予通过 。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及州(市)科技局对持证者的监督检查工作 , 可聘请实验动物专业人员参加 。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使用实验动物开展动物实验是否取得相应使用许可证 , 生产实验动物是否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
(二)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工作记录;
(三)包括动物福利伦理、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等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四)从业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和体检记录;
(五)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要求 , 定期检测所生产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和动物实验设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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