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 )


(六)是否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或使用实验动物 , 开具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
(七)是否有销售无许可证机构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的行为;
(八)实验动物使用机构的实验动物是否来源于生产许可证单位合格实验动物 。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对云南省内实验动物许可证持有者所生产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动物实验设施环境开展检验检测 。
第二十七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申领者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 。实验动物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昆明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 由昆明市科技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 , 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 。2008年5月6日发布的《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云科〔2008〕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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