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净额|凯龙高科去年逾期款2倍净利实控人输血 客户破产重整( 三 )
2019年短期借款2.20亿元 利息支出1729.18万元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短期借款分别为3.37亿元、3.03亿元、4.47亿元、4.05亿元、1.19亿元、2.20亿元;其中,担保借款分别为3.37亿元、3.03亿元、4.47亿元、4.05亿元、1.14亿元、2.16亿元。
凯龙高科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合理使用银行信用,取得短期借款用于日常所需。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迅速扩大,受限于目前的融资渠道,公司主要依赖银行借款方式进行融资,导致公司短期借款整体借贷规模较高。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利息支出分别为2386.70万元、2659.70万元、2062.22万元、2910.47万元、2960.93万元、1729.18万元。
凯龙高科表示,公司利息支出金额较高,系公司主要客户以票据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导致公司大量通过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的方式满足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所致。
实控人及家属7年21次为公司担保总额30亿元
招股书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臧志成及其配偶吴丽娟二人频繁为公司银行借款或授信提供质押或保证担保,此外,臧梦蝶、臧雨芬、臧雨梅、臧小妹等人也曾为公司提供担保。招股书显示,臧志成与臧梦蝶为父女关系;臧志成、臧雨芬、臧小妹、臧雨梅之间为同胞姐弟、姐妹关系;上述人员之间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2013年至2019年,合计担保总额为30.05亿元。凯龙高科表示,报告期内,臧志成、吴丽娟夫妇为公司的银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均为无偿担保,未向公司收取担保费,不存在资金结算情况。
1.臧志成为公司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3年10月30日,臧志成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签订编号为3210052013000701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为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与凯龙高科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0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
2.臧志成、臧梦蝶为公司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借款等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14年1月10日,臧志成、臧梦蝶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签订编号为32100720140000019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臧志成、臧梦蝶分别以其所持有的2780万股和240万股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为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与凯龙高科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6000万元,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本担保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为准。
3.臧志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1月29日,臧志成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锡银最个保字第00079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在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12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款之日起二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4.无锡凯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14年5月28日,无锡凯成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信锡银最权质字第003400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无锡凯成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为凯龙高科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在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1月27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4680万元,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5.臧志成、臧梦蝶、臧雨芬、臧雨梅、臧小妹为公司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借款等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14年6月5日,臧志成、臧梦蝶、臧雨芬、臧雨梅、臧小妹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签订编号为32100720140000376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臧志成、臧梦蝶、臧雨芬、臧雨梅、臧小妹分别以其所持有的3614万股、312万股、195万股、32.5万股和195万股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为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与凯龙高科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0000万元,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本担保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为准。
6.臧志成、吴丽娟为公司与中国银行无锡南长支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8月25日,臧志成、吴丽娟与中国银行无锡南长支行签订编号为150205059B201408110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吴丽娟为公司与中国银行无锡南长支行在2014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2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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