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净额|凯龙高科去年逾期款2倍净利实控人输血 客户破产重整( 四 )
7.臧志成为公司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11月11日,臧志成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签订编号为3210052014000552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为公司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在2014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30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
8.臧志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5年2月9日,臧志成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信锡银最保字第000758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在2015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9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20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9.无锡凯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15年3月3日,无锡凯成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信锡银最权质字第001187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无锡凯成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为凯龙高科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在2015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3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4800万元,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10.臧志成为公司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5年4月7日,臧志成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BOCSA-D161120151-096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为公司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在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4月2日期间,所签订的全部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6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11.臧志成、吴丽娟为公司与江苏银行无锡诚业支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5年8月19日,臧志成、吴丽娟与江苏银行无锡诚业支行签订编号为苏银锡高保合字第2015081901号的《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臧志成、吴丽娟为公司与江苏银行无锡诚业支行在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期间,所签署的最高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借款、银票等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从《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12.臧志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6年6月3日,臧志成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锡信银最保字第个0018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在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3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12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13.吴丽娟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6年6月3日,吴丽娟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2016信锡银最保字第个0018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吴丽娟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在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3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12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14.臧志成、吴丽娟为公司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6年8月9日,臧志成、吴丽娟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BOCSA-D062-21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吴丽娟为公司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在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6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15.臧志成为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6年11月17日,臧志成与中国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签订编号为3210052016000441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为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在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30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商业承兑汇票、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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