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深圳:“诚实且不幸”债务人可免未清偿债务,恶意逃债将终身追责( 二 )
一是限制消费行为 , 债务人不得有“乘坐交通工具时 , 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共八种消费 。
二是限制职业资格 , 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三是限制借贷额度 , 进入破产程序后 , 债务人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 , 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
“考察期”为三年 , 期间如果债务人违反相关规定 , 考察期会延长 , 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如果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 , 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 。
3、是否所有财产都要清算还债?
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
豁免财产是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而为其保留的财产 。 参照美国、英国等通行做法 , 采取规定财产类别加封顶数额的模式 。
豁免财产范围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七种类别 。
除表彰荣誉物品和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 , 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 。
4、如何避免恶意逃债的“老赖”?
防范制度“环环相扣” 逃债“关卡重重”
破产保护并不等于滥用破产机制 , 《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 , 恶意逃债需过数层关卡:
第一关 , 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 , 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 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 , 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 如法院审查或群众举报 , 发现申请人有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或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欺诈行为 , 将不予受理 。
第二关 , 即便法院审查时未发现欺骗行为 , 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 , 发现申请人有前述欺诈情形 , 也将驳回申请 。
第三关 , 哪怕上两个阶段都过了 ,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 , 均可申请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
第四关 , 债务人有“拒不配合调查 , 提供虚假资料 , 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等七种行为 , 法院将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疑问1:
为何申请人必须在深参加社保连续满三年?
主要是考虑申请破产的自然人此时已经在深圳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关系 , 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 。
疑问2:
债务人离开深圳 , 行为限制还有人监督吗?
行为限制有赖于社会公共信用体系的完善 , 针对“破产失权限制如何做到通行全国” , 即“出了深圳还能否限制其行为”的问题 , 刘曙光坦言 , 案件跨区域受理和对失权行为的跨区域监督的确有困难 , “只能尽力而为” 。
“在全国没有条件一起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时 , 总要有地方先行先试 。 从地方至全国是互相推动、互相促进的关系 , 必须要有一个地方先撕破一个口子 , 推动制度逐步向前发展 , 而不能等全国信用体系全部建立后再来推动 。 ”刘曙光说 。
疑问3:
豁免财产20万元封顶的金额是如何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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