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经济|深圳:“诚实且不幸”债务人可免未清偿债务,恶意逃债将终身追责
在深圳 , “诚实且不幸”债务人通过申请个人破产 , 或可免除未清偿债务 , 从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创业就业 , 甚至东山再起 。 而恶意逃债或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 , 一经发现将被终身追责 。 9月1日 , 深圳率先发布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 , 成为特区立法史上又一里程碑事件 , 该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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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思想中 , ‘父债子还’的个人终身还债观念根深蒂固 , 豁免债务不易被接受 。 但风险公平合理分配是建立破产制度的基本理念 , 经营失败者承担的风险应该是有限的 , 企业和个人都如此 , 因此我们希望通过立法划一条保护线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曙光表示 ,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 , 深圳先行一步 , 不仅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 , 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 , 鼓励创新创业 , 宽容失败 , 也是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 , 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
数据显示 , 截至2020年1月底 , 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 , 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 , 占比为37.5% 。 除此之外 , 深圳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 , 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 , 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 , 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 。
从国外破产制度发展历程来看 , 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就是个人破产制度 , 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
“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研究修订《企业破产法》 , 拟在其中就个人破产制度作原则性的规定 。 深圳制定的《条例》可以使该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 也可以为国家将来专门制定个人破产法探索和积累经验 , 发挥深圳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示范作用 。 ”刘曙光透露 , 深圳将成立或指定专门的政府行政部门来负责破产事务管理 , 并由其确定管理人资质、名册和提出人选 。
根据《条例》 , 管理人可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个人或中介机构 , 其职责包括“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雇用人员的基本情况;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拟定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监督债务人在考察期的行为”等 。
“相关配套制度、细则操作指引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 , 都将在明年3月1日前做好 。 ”刘曙光说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 , 香港每年个人破产申请数量约为人口的千分之一 , 而目前深圳符合破产申请门槛的人约为600万 , 以此计算 , 预计每年个人破产案件约为五六千件左右 , 但“第一年申请的人估计会比较少” 。
1、什么人可以申请破产?
在深居住且参加社保连续满三年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 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
同时 ,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 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2、申请破产后有什么后果?
消费、职业资格、借贷额度都会受限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限制 , 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 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的“考察期”里 , 债务人将受到三方面行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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