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住房租赁条例》拟规定:续租时房地产中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新京报快讯(采访人员 吴娇颖)住建部官网今日(9月7日)发布通知 , 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稿拟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规范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 , 不得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续租时再次收取佣金 。
征求意见稿提出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 在住房租赁经纪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和图片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 在经营场所、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
值得注意的是 ,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 , 租赁期间届满 , 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
若有上述行为 ,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同时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租金差价;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未经当事人同意 , 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
违者将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 , 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新京报采访人员 吴娇颖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铭
(责任编辑: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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