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北京银行受罚:新《证券法》的大棒会发威吗( 三 )


尽管在本次证券法修改的过程中对于前述问题也多有涉及和讨论 , 但遗憾的是 , 我们并没有借机统一有关证券定义和证券公开发行界定的问题 。 从某种意义上说 , 现有的证券监管还是沉陷于以金融机构类别划分为准的“机构监管”之中 , 而非以金融功能类型划分为准的“功能监管” 。
监管割裂的局面 , 其实无助于准确确定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和责任边界 , 在某种意义上 , 可能真会因为法律无法提供合法与违法边界的界定标准而使得违法行为应罚未罚的局面继续得以维持 , 而痛定思痛地改革是否会为时已晚?我们是否应该就此“亡羊补牢”早做准备?
(作者郑彧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 ,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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