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全过程工程咨询,十分透彻( 四 )


(1)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阶段: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 。
(2)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阶段:《指导意见》中要求:
①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 , 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
②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 , 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③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 , 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 , 项目负责人和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人员 , 应当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和工资关系;
⑤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咨询人员或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执业条件有其他规定 , 也应符合相关规定 。
2.11 联合体投标
《指导意见》中强调“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 , 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 。”
而部分试点省份对联合体企业数量要求也不一样 , 有的要求由两家企业组成联合体 , 有的并未对联合体企业的数量作出规定 。
2.12 咨询服务酬金计取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 , “全过程”的酬金计取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 工程咨询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工程咨询企业协商确定服务酬金 , 具体而言:
(1)“全过程”服务模式:
①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
②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
③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
(2)专项咨询服务: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 , 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 。
(3)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行为 。
2.13 法律责任
《指导意见》中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 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 。”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概念下 , 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法定责任 , 应根据其所承担的具体业务内容 , 参照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各专业工程咨询的法律责任认定和处理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中 , 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 按照对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的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其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
2.14 与工程总承包的关系
“全过程”系“包咨询” , 属于包服务 , 不涉及物质化产品的生产 , 提供的是智力型咨询服务 , 收取的是费用 , 不宜实行价格竞争;工程总承包系“包工程” , 是一种物质化的建筑生产 , 提供的是实体化的建筑产品 , 获取是工程造价 , 实行价格竞争性招标 。
2.15 与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业务的关系
《指导意见》中明确“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
目前各省的试点方案中 , 浙江和广西明确禁止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企业不能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 , 也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
福建和四川省规定 , 咨询服务单位不得与本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施工企业、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有利益关系 。
上海明确规定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接工程项目管理时 , 承接同一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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