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海报新闻|济南修改老楼加装电梯办法:不再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二 )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民主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政府扶持的原则 。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相关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 。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
有关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代管区域)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 , 配合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服务工作 。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 , 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民主协商等工作 。 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好居民议事会的民主协商作用 , 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 。 涉及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相关单位应当主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做好协商工作 。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单元为单位 , 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允许增设一部电梯 。
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可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
(二)2017年6月20日之前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 , 结构安全;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征用计划;
(四)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实施 , 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 。 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 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 。
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 , 尤其应听取该单元增设电梯后在通行、采光、通风、噪声等方面受直接影响的相关业主意见 。 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 , 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自2021年1月1日起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 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 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
在业主自我协商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搭建协商平台开展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 , 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 。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
(三)财政补助资金;
(四)社会投资;
(五)其他依法可用于增设电梯的资金 。
第八条本单元内出资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 , 或其书面委托的业主代表、已售公房原产权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企业为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单位 , 负责方案制定、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 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
第九条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增设电梯品牌、型号及工程施工方案;
(二)增设电梯工程预算及建设费用分摊筹集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和投入使用后的电梯维保方式;
(四)电梯投入使用后的运行能耗、维修保养等费用的分摊筹集方案;
(五)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
(六)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的分摊筹集方案 。
本单元其他业主对以上事项存在异议的 , 业主可自行协商或者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协调下实施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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