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海报新闻|济南修改老楼加装电梯办法:不再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四 )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 , 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 并做好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 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
第二十三条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施工备案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 , 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 , 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 阻挠施工致使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 ,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相关业主认为增设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 , 可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 协商不一致的 , 可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
第二十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仅作为原房屋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 , 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 , 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无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 , 无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
第二十六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 , 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
第二十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 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
第二十八条平阴县、商河县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军队建设的干休所、经济适用房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房屋 , 增设电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5年 。 2019年8月20日印发的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济政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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