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海报新闻|济南修改老楼加装电梯办法:不再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三 )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 建设单位应将增设电梯事项书面告知本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有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 指导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 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
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导则要求 , 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
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核查原有房屋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 , 资料不全的应实施必要的补充查勘 , 确保增设电梯后不影响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方案在其所在单元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公示期不少于10日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反馈的合理化建议会同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方案 , 减少增设电梯对相关业主的不利影响 。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后 , 建设单位应当持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核实同意的申报表、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 。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 , 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 并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
电梯设备安装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 电梯安装单位需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 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
第十五条增设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 , 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 , 根据规划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简化手续 , 优先办理 。 有关费用由出资增设电梯的相关业主承担 。
第十六条增设电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 , 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规划审查意见、施工备案手续等 。 施工单位负责做好施工现场标牌保护工作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示的开竣工日期完成电梯增设工程 , 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竣工的 ,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由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与电梯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增设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安装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增设电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工作 。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后 ,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实施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 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出具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
第十九条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为电梯共有人 , 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 ,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 履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相关义务 。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提出委托的 , 应协商约定其中1名业主作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 履行管理义务 , 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
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导致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 , 变更后的业主承继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条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 , 建设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 ,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保存 。 建设单位在申请增设电梯资金补贴时 , 应当将增设电梯过程中形成的业主表决、规划审查、施工备案等档案和技术资料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归档保存 。
【大众报业·海报新闻|济南修改老楼加装电梯办法:不再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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