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网站|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八 )


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 ,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 , 可以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 , 可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 可以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 , 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金融控股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 , 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测等政策工具 , 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 。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 , 区别情形采取风险警示、早期纠正、风险处置措施 。
第四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财务状况显著恶化 , 严重危及自身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 金融控股公司有义务帮助其所控股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运 。 金融控股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的 ,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注资、转让股权等适当措施进行自救 。 金融控股公司在开展救助时 , 应当做好风险隔离 , 防范风险传染和蔓延 。
第四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事前对风险处置作出合格的计划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 , 或自身经营不善 , 对所控股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造成重大风险 ,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 。 所造成的风险状况可能影响金融稳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 ,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经营活动 。
(二)限制向股东分红 , 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收入 。
(三)限期补充资本 。
(四)调整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
(五)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 。
金融控股公司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其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股东权利;必要时 ,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提请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启动反垄断调查 ,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第四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 , 若不市场退出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 , 应当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
第四十九条 为维护金融稳定 ,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 ,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
第五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 但未获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的 , 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其部分转让对金融机构的股权至丧失实质控制权 。
(二)要求其全部转让对金融机构的股权 。
(三)其他纠正措施 。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存续期内 , 不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条件的 ,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本条前款规定的纠正措施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 , 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 撤销行政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 , 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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