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网站|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七 )


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原则 , 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 。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 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金融机构、其他关联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 , 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或客户的消费权益、规避监管规定或违规操作 。
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 不得与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 , 不得利用其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
第三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一)利用其实质控制权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
(二)通过内部交易进行监管套利 。
(三)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 , 损害金融控股公司稳健性 。
(四)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 , 或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其他非金融机构关联方提供无担保融资等 。
(五)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或担保 , 超过提供融资或担保的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净额的10% , 或超过接受融资或担保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资本净额的20% , 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六)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和所控股非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
(七)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外的担保余额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0% 。
(八)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 , 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对信息披露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依法承担责任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本办法 , 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 。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本办法 , 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 在并表基础上 , 通过报告制度、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风险评估和预警等方式 , 监控、评估、防范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层面的资本充足、关联交易、流动性、声誉等风险 , 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 。 金融控股公司符合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标准的 , 应当遵守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进行审查 , 对其真实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实施穿透监管 。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的入股资金进行穿透监管 , 严格审查入股资金来源、性质与流向 。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 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和统计制度 , 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 具体报送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提供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信息 , 其他部门提供本领域内的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 。 各方应确保信息用于履职需要 , 遵循保密要求 。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请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监管评级等监督管理信息 , 所获信息不能满足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需要的 ,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直接报送相关信息 。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 可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 询问工作人员 , 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 检查电子数据系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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