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北京设“三档”基础裁量阶次 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

北京将设立“三档”基础裁量阶次 ,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 。 9月14日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公积金中心”)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 对涉及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裁量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 在分析人士看来 , 此次出台的政策主要是对单位未缴纳公积金给与相应的处罚措施 , 一定程度上加大公积金的缴存范围 , 也体现了北京地区对公积金管控的导向 。
公积金|北京设“三档”基础裁量阶次 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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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基准》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 按照《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规定 , 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 其中 , “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 《基准》中涉及北京住房公积金执法领域内各类违法行为均划定为B档 。
对《基准》发布实施的目的 , 北京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称 , 在于规范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 。 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北京公积金中心将严格履行执法程序 , 充分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处理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 , 督促单位主动履行缴存义务 。
具体来看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基准》显示 ,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万元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
其中 ,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经北京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违法情节 , 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 。 单位拒绝北京公积金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 , 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由于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因处罚金额较小 , 不再划分裁量阶次 。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王小嫱分析认为 , 该文件主要是对单位未缴纳公积金给与相应的处罚措施 , 并有一定的罚款 , 一定程度上加大公积金的缴存范围 , 说明公积金目前仍是政府保障居民购房的重要途径 。
守住“两年内不得违规”红线
适用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四大原则 , 《基准》提到 , 行使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 ,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在行使裁量权时 , 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
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包括 , 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改正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单位收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 ,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在限额较低的罚款金额中 , 符合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且未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12个月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下 ,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 , 处1万元罚款 。
符合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且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期限12个月但未超过24个月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且涉及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5个以上10个以下 , 北京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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