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住房租赁监管立法:二房东“乱象”时代终结?( 二 )
大房东和二房东吵架 , 本来与租客无关 , 但这次由于大房东刘平的态度强硬 , 直接干扰了租客的生活 。 此事件中 , 二房东严顺明显理亏 , 或许是为了拖延时间 , 或许是为了死磕合同 , 以刘平要买下家具为由 , 不愿意配合办理退房手续 。 刘平也不愿意让步 , 只有对还在租住期限内的陈慧们下逐客令 , 威胁他们要断水断电 。
无奈之下 , 陈慧和同事去派出所报警 , 得到民警的回复却是:由于大房东、二房东没有给租客造成实质性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失 , 没法接警 。 而为陈慧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建议她走司法程序维权 , 找二房东赔偿 , 但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比较久 。
采访人员从刘平、严顺此前的委托合同看到 , 对于家具的处置 , 并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 。 这成了两人扯皮的主要原因 。 当初帮他们签定房屋租赁委托合同的中介何冲(化名)指出 , 从合同来看 , 双方都有责任 , 但二房东严顺的处事方式更有问题 , “他这样以后没人敢跟他合作 , 圈子很小的” 。
最终 , 刘平妥协了 , 买下了严顺给房子配置的家具 , 双方终止合同 , 不再续约 。 租客则可以与之续签或者住到与严顺签的合约期满 。
在与中介交流过程中 , 采访人员发现 , 大房东、二房东的契约精神在合作过程中非常关键 , 尤其是最后合约期限内 , 很容易因为合同某些细节产生摩擦 。 在《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中 , 明确了租客的权益 , 这对于当前租赁行业中处于弱势群体的租客来说 , 多了一重保障: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 , 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 ,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 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未经承租人同意 , 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或解除 , 承租人应及时腾退租赁住房 ,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等 。
此外 , 根据征求意见稿 , 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 , 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 ,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 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 换言之 , 陈慧案例中 , 如果刘平与严顺合约到期 , 终止合作 , 那么严顺也不能单方面与陈慧等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 否则就是违约 。
尽管如此 , 租客维权仍然不易 。 租赁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 警方一般会调解 , 最终还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解决 。 事实是 , 被刘平提出威胁断水断电之后 , 陈慧主动找中介和严顺 , 提醒他们处理好合同纠纷 , 严顺一味推脱 , 也不愿意按照合同赔付陈慧损失;与此同时 , 刘平借助驱赶陈慧等租客的手段对严顺施压 , 也对租客造成了不小的精神压力 。
行业监管升级
随着二房东越来越多 , 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 这种二房东模式开始受到市场诟病 。
像上述案例中 , 手握几十套房的二房东严顺 , 其实是有一家从事房地产行业资质的公司 , 但他与大房东、租客签的合同却用的是个人名义 , 就连与之合作多年的中介何冲都没有发现这一点 。
采访人员查询启信宝获悉 , 严顺名下持股100%的公司为上海燕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于2014年10月13日 , 注册资本金100万人民币 , 此外没有披露其他信息 。
对此 , 法律界人士认为 , 严顺的做法可能出于两方面原因 , 一是收付款方便;二就是存在偷税漏税嫌疑 。
二房东处在房主和租客之间 , 赚的就是中间差价 , 为了控制成本 , 谋取更大利润 , 不少二房东不得不在各个环节“挖潜” , 甚至不惜采取违法行为 。
针对市场上的各种乱象 , 《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2.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3.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4.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5.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6.未经当事人同意 , 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7.赚取租金差价;8.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10.违规出租厨房、阳台、地下储藏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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