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债|个人破产制度丨债务文化革新的到来

_本文原题为 个人破产制度丨债务文化革新的到来
2020年8月26日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 将于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根据该条例 , 在深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 , 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
这是国内首部个人破产方面的立法 。 舆论一般 认为 , 基于这一立法所确立的个人破产制度 , “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 , 特别是创业失败者 , 将有机会重新出发 。 深圳先行一步 , 在国内首次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尝试 , 对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 ,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 法治化营商环境 , 也有重大意义 。
深圳经济特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较为完善和成熟的地区 , 早在1993年 , 这里就出台了国内首部规范地方企业破产的立法 , 即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 , 人们对新制度的接受能力比较强 。 这次 , 深圳又在个人破产立法方面先行一步 , 这对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 。
一、债务文化革命
本次深圳个人破产方面的立法 , 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个人破产制度本身 , 而在于制度所确立的、一个全新的有关个人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 , 这种责任意识对经济社会发展和道德建设至关重要 , 是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意识基础 , 更是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社会信用的基础 。
一个社会想要稳定繁荣 , 保持长期发展 , 就必须保障社会基本信用价值是稳定、可预期的 。 只有明确认识到个人破产制度最重要的意义是什么 , 才能正确看待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价值 。对社会来讲 , 这一立法开了风气之先河 , 力求通过地方立法改变我国固有的债务文化 , 遏制整个社会的超额负债问题 。
千百年来 , “欠债还钱”一直是民众最朴素的认知 。 民间逾期不偿债者 , 远在汉代 , 需承担劳役 , 家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如明清 , 除受笞杖刑外 , 还需将本利偿还债权人 。 清末 , 个人破产制度有短期实施 , 但很快就被废止 。 上世纪三十年代 ,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破产法》确立了个人债务破产免责制度 , 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 社会各阶层仍以破产为耻 , 债务人恢复支付能力后仍然会偿还债务 。
可以说 , 负债应偿 , 不容减免 , 一贯是我国民间债务清偿的理念 。 这种理念不仅体现在各代律法中 , 更是与文化血脉相融 , 民众逐渐形成与债务清偿理念相关的道德风俗、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等债务文化 。 这种债务文化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不逊于法律 , 以一种“债务观”引导着人们的行为决策 , 帮助人们节省追偿债务的成本 。
但这种“债务观”已经不适应当下经济社会的发展 , 不能为整个社会提供最终的债务解决机制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社会树立破产免责理念 , 重新理顺社会日常债务关系 , 重新构筑新的“债务观” , 对社会债务清偿文化进行引导 。
虽然个人破产制度可以给 “诚实但不幸”的个人重新开始的机会 , 也没有限制个人债务的额度 , 但这不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会无条件宽容那些超额负债的人 。 对个人而言 , 破产制度可以通过重塑债务文化 , 让债权人更容易了解到债务人的信用状态 , 更谨慎做出决策;也可以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 , 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 这才是 个人破产制度的真正作用:它不会令我们经常想入非非 , 可以随便去找朋友借钱 , 去互联网上借钱 , 还不起了就可以去法院申请破产 , 进而甩掉债务 。
为达到这个目的 , 《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创建了一套防范超额负债的体系 。
首先 ,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门槛较低 。 当债务人不能到期还钱时 , 单独或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 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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