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债|个人破产制度丨债务文化革新的到来( 三 )
长期用执行制度代替个人破产制度解决问题 , 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 今次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的确立无疑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切实需要 。
最后 , 互联网技术发展带动个人征信系统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发展 , 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技术基础 。
我国互联网技术这些年的发展世界瞩目 , 大数据、云计算等 , 有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应用在征信行业 , 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 , 78家企业征信机构和8 家个人征信机构为辅的传统征信体系 , 以及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 , 收录个人消费记录、社交记录、电商交易记录等信息的大数据征信系统 。
随着4G网络发展、普及和5G的到来 , 随着人们的交易习惯为移动支付彻底改变 , 人们对现金的依赖程度有所下降 , 通过网络技术更容易监测到个人资金存储和使用情况 。 这种变化对传统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 个人财产除了房产和车辆等较大的不动产和动产外 , 大部分以股票、基金、虚拟货币和电子余额等形式存在 。 这样的条件 , 较以往的现金存储更有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 , 也激发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到来 。
简言之 , 曾经的“条件尚未成熟”已是过眼云烟 。 个人破产制度当下在深圳的先行先试 , 可说是司法条件成熟、社会客观需求与日俱增和技术条件增进后水到渠成的结果 。
三、待明确的几个问题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死亡 , 其遗产财产破产的分配问题 。 分配规则参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民法典》中有关继承的规定处理 , 即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 , 否则以被继承人财产为限 , 支付税款和偿还债务 。 分配规则与遗产财产类似而与普通破产不同的 , 还有涉及婚姻共有财产和个体工商户财产的破产分配 , 有待于个人破产制度进一步明确 。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和约定两种财产制度 ,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 若负债则用自己的财产偿债 , 前提是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分开的约定 。
相比夫妻财产独立 , 夫妻共有财产的破产问题较为复杂 。 在法定情况下 ,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约定情况下 ,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可以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 对夫妻共同债务 , 不仅需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 , 同时以夫妻独立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和独立财产不足以支付共同债务 , 则夫妻一起破产 , 离婚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规则和连带破产 。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的债务 , 除非构成表见代理(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 , 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 , 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 或配偶他方事后予以追认或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 否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借债方以自己独立财产和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偿债 , 他方不用承担连带破产责任 。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问题 ,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已有规定 , 即:个人经营 , 收益也归个人 , 对债务负个人责任;家庭投资、经营或收益主要供养家庭 , 债务则属于家庭共同债务 。
事实上 , 家庭共同债务不完全等于夫妻共同债务 , 我国历来有父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习惯 , 父母常常会出资帮助子女或子女赡养父母 , 形成一个大家庭 。 但个体工商户家庭共同债务采取大家庭的概念 , 会涉及父母赡养等问题 , 不利于建立个体工商户的破产规则 , 有必要进一步界定个体工商户家庭共同债务 。
综上所述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订立既是顺应社会发展的结果 , 也是继往开来的起点 , 希望它能在实践中逐渐走向完善 , 给全国性的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带好头 。
(本文主要依据作者发表于《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的“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一文改写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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