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静|“与银行主任合作7年”“老公是副行长”,两无业女诈骗超百万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与银行主任合作7年”“老公是副行长” , 两无业女诈骗超百万
***贝壳财经讯(采访人员 黄鑫宇)“银行一个给企业垫资的项目 , 10天能返3个点、20天就是6个点”……帮忙“办理商铺面积置换事宜”然后可以再“租给银行赚钱”……听到这些事由 , 对方再加上一句“我认识银行主任”或“我老公是副行长”时 , 您会心动、转账给对方吗?
近日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中国裁判文书网与12309中国检察网分别于9月17日与9月14日 , 披露了北京、海口两起诈骗案例 。 令人吃惊的是 , 这两起案件的被告方实际上均为无业女子;而她们能够在一年甚至三个月的时间里连续“轻松”诈骗超百万元的原因 , 竟是“认识银行主任”、“已合作7年”或是直接称“我老公是银行副行长”等虚构的事实 , 多名受害人已“中招” 。
项目无中生有 , 仅称“认识银行主任”“已合作7年” , 三个月持续诈骗130万元
被告人齐静是一名无业人员 , 案发前住北京市丰台区 。 2020年9月16日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起诈骗案 。 仅一天后 , 中国裁判文书网展现了这则刑事案的全貌 。
齐静|“与银行主任合作7年”“老公是副行长”,两无业女诈骗超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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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 2019年2月至5月的三个月间 , 被告人齐静使用“周韵”“刘韵”的假名 , 谎称自己认识某国有大行的主任 , 以给企业“垫资”为由 , 并允诺支付高额利息 , 诈骗被害人郭某1超过百万元 , 用于其个人消费使用 。
经审理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确认 , 被告人齐静陆续骗取郭某1的金额为130万元 。 被告人齐静归还了郭某1部分本金及利息 , 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仍有66.31万元(663100元)未归还 。
事实上 , 被告人齐静称 , 自己是2017年在郭某1店里买首饰时认识的对方 。 2019年2月 , 被告人齐静欠别人钱还不上 , 于是想到给郭某1打电话 , 告诉对方 , 自己认识某国有大行的一个主任 , 银行在找钱垫资 , 钱就用很短的时间 , 利息是6个点 。
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补充了细节 。 被告人齐静告诉她 , 她和某国有大行这位主任“合作”了7年 , 从来没有出过问题 。 在2019年2月27日和被告人齐静吃饭的时候 , 郭某1用网银第一次向其转账5万元 , 并在此后的三个月里继续转账 。
还不上钱之后 , 被告人齐静一直骗郭某1是银行那边出了问题 , 并保证资金没问题 。 两人的微信聊天显示 , 被告人齐静还信誓旦旦地告诉郭某1:“刚主任打电话了 , 这次的垫资时间是20天 , 8日进29日出 , 中间20天利息6个点 , 10天3个点 。 妞 , 你筹备10万 , 这次用150万 , 我这昨天确定60万 , 加上你筹备10万 , 现在是70万 , 我今天抓紧筹备剩下的一部分 。 ”
然而 , 这一切都是骗局 。 被告人齐静在法庭上承认 , 自己实际上不认识银行主任 , “是我虚构的” 。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 被告人齐静当庭表示认罪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齐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被告人齐静判处有期徒刑10年 , 剥夺政治权利2年 。
一句“老公是银行副行长” , 多人中招
无独有偶 。 海口一无业女子吴某某 , 于2016年至2017年的一年间 , 谎称自己“认识”各种人 , 例如“身为台盟主席的姑丈有亲戚在省社保局上班”“同学在社会保障局当领导” , 甚至自己的“老公是银行副行长” , 可以为多位受害人提供“帮忙”等事由 , 先后诈骗近120万元 。
“12309中国检察网”9月14日披露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 目前 , 被告人吴某某已被海口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齐静|“与银行主任合作7年”“老公是副行长”,两无业女诈骗超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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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静|“与银行主任合作7年”“老公是副行长”,两无业女诈骗超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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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 , 被告人吴某某谎称其老公林某某担任海南省海口市某股份行副行长 , 其老公所在的银行打算在美兰区流水坡凭租一块铺面开设银行支行 , 且其老公认识流水坡的开发商 , 能帮齐某某将她在流水坡拆迁后得到的46平方米的回迁商铺 , 通过开发商运作变成120平方米的大商铺 , 每平方米商铺的购买价格也相应降低 。 被告人吴某某还称 , 可以将其商铺凭租给银行赚钱 。
齐某某又将其姐妹陆某甲推荐给被告人吴某某 , 表示陆某甲在流水坡也有46平方米的回迁商铺 , 让被告人吴某某帮忙一起置换为120平方米的商铺 。
被告人吴某某答应后 , 齐某某(通过其女儿蒲某某)、陆某甲分别于2017年2月18日、2017年2月20日向吴某某转账12万元 。 她收到款项后 , 于2017年2月20日分别向二人出具《收条》 , 载明向二人收取的12万元为协助办理流水坡4号、5号、6号店铺事宜的金额 。 后被告人吴某某以回迁商铺需要评估为由向齐某某、陆某甲收取评估费 , 2017年2月24日 , 齐某某、陆某甲分别以现金的方式将评估费1.5万元交与被告人吴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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