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对列车强占座者最高罚2000:山东拟对列车上强占他人座位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 )


第十二条【信息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
第十三条【治安管理】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 共同做好铁路治安管理防控工作 。
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 , 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 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 , 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
第十四条【电磁环境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对铁路沿线的电磁环境进行重点保护 , 加强铁路沿线的无线电监测 , 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 保障铁路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
第十五条【安全措施】铁路建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标准化作业和安全教育培训 ,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第十六条【执法衔接】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 , 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获悉的铁路沿线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 , 属于职责范围内的 , 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置;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 , 应当及时通报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 。
第三章建设安全
第十七条【建设招标】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 , 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第十八条【建设要求】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 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 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
第十九条【立体交叉】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 , 需要与铁路交叉的 , 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 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
时速二百公里以上铁路无砟轨道区段和可能破坏地基加固效果的有砟轨道区段及各种过渡段 , 未预留下穿条件的禁止采用桥涵下穿 。
第二十条【平交道口】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的外 , 其他道路与铁路相交 , 设置立体交叉设施有困难的 , 道路建设方可以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 , 申请设置平交道口 , 由申请人负责投资建设 。
平交道口应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防护设备设施和标识 。
第二十一条【管线穿越】穿(跨)越或者并行铁路线路的水利、电力、通信、石油、燃气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 , 穿(跨)越铁路线路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方案 , 并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
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 加强日常巡查维护 ,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
油气管线不得跨越设计时速二百公里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及城际铁路 。
第二十二条【安全警示标识】在道路与铁路并行路段 ,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 在靠近铁路一侧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道路与高速铁路并行的 , 应当提高标准设置防护设施 。
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道路与铁路同步建设的 , 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道路建设在后的 , 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
(三)铁路建设在后的 , 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 。
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三条【施工后恢复】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 , 施工便道和临时建设用地等 , 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铁路建设工程竣工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和运营安全评估 。 经验收、评估合格 , 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 , 方可投入运营 。
第四章线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保护区范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划定、公告等 , 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铁路隧道结构外、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向外五十米的区域 , 一并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标识设定】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保护区划定范围 , 设置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识 , 铁路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安全保护区标桩或者标识 。
第二十七条【安保区内禁止行为】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烧荒、放养牲畜;
(二)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三)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
第二十八条【电气化设备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电气化设备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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