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对列车强占座者最高罚2000:山东拟对列车上强占他人座位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 )


第五十五条【自然灾害处置】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铁路沿线地震、地质、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报告信息系统建设 , 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灾害防治和险情灾情等信息 。
铁路运输企业接到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 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 , 避免或者减轻自然灾害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 。
第五十六条【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疾病防控要求 , 做好列车、车站等场所的通风、清洁和消毒工作 , 加强公共场所卫生防护宣传 ,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防护措施和处置预案 。 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律规定的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 , 由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疫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给予协助与配合 。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 , 在重点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检测点和隔离区 。
第五十七条【公共安全】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铁路公共安全工作指挥协调机制 , 加强铁路沿线、车站等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的技防、物防建设 , 落实公共安全工作责任制 。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 依照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 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工作 。
第五十八条【保障措施】突发事件发生后 ,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调整运行区段、开辟绿色通道、增加临时站点等措施 , 保证及时运送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物资保障 。
第五十九条【应急处置】对正在发生的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无法制止的 ,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公安机关、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依法处理 。
第六十条【公众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抢险抢修 , 并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衔接条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 , 适用其规定 。
第六十二条【企业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 由负有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三条【侵害电气设施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向铁路电气化设备设施抛掷物品的;(二)在铁路电气化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的;(三)攀爬铁路供电杆塔、支柱 , 或者在杆塔、支柱上架设其他设施设备的;(四)在铁路供电杆塔、支柱、拉线周围二十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的 。
第六十四条【未征得铁路企业同意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未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 , 从事下列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临时堆放、悬挂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 架设或者埋置电力、通信线路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的;
(四)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围内 , 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 , 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 。
第六十五条【运营安全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击打列车或者其他铁路行车设施、设备的;
(二)强占他人座位、铺位或者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的;
(三)翻越或者破坏封闭设施进入铁路线路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的;
(五)翻越站台或者违反规定在站台上滞留的;
(六)强行通过检票闸门或者干扰列车车门开关的;
(七)擅自进入铁路设备运行、行车调度等场所和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区域的;
(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吸烟 , 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其他物品的 。
第六十六条【行政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中 ,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由有关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除外规定】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的安全管理 , 参照本条例执行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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