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对列车强占座者最高罚2000:山东拟对列车上强占他人座位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 , 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会同中铁济南局集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 , 组织起草了《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 为增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 提高立法质量 , 9月18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

【文中图片】
山东拟对列车上强占他人座位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 , 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识以及非法侵占铁路用地等影响铁路安全行为的 , 有权向公安机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或者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作出处理 。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征求意见稿提出 ,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烧荒、放养牲畜;(二)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三)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
征求意见稿明确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扰乱铁路运营秩序和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击打列车或者其他铁路行车设施、设备;(二)强占他人座位、铺位 , 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三)翻越或者破坏封闭设施进入铁路线路;(四)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五)翻越站台或者违反规定在站台上滞留;(六)强行通过检票闸门或者干扰列车车门开关;(七)擅自进入铁路设备运行、行车调度等场所和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区域;(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吸烟 , 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其他物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
山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会签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 , 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 ,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的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基本原则】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 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社会参与、行业监管与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
第四条【政府职责】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宣传教育 , 建立健全护路联防责任制 , 完善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 统筹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 , 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 。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管理体制】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 , 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 , 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企业主体责任】铁路建设、运输和设备制造维修等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第七条【社会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 , 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识以及非法侵占铁路用地等影响铁路安全行为的 , 有权向公安机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或者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作出处理 。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协调机制】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铁路安全管理责任机制和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 明确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职责分工 , 保障铁路沿线环境安全 。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 建立铁路安全工作制度 , 落实工作责任 。
第九条【护路联防组织】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 有关部门建立护路联防组织 , 健全完善工作制度 。
各级护路联防组织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治安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爱路护路宣传等护路工作 。
第十条【环境治理】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 制定环境安全治理规划 , 建立综合治理协调机制 , 组织开展铁路沿线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 。
第十一条【双段长制】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 , 完善工作制度 , 共同承担组织巡查、协调会商等工作 , 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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