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原创“个人破产第一人”或来自深圳 专家:别忽视这六点
_本文原题为 “个人破产第一人”或来自深圳 专家:别忽视这六点
◎ 文 法治日报-法人网全媒体采访人员 赵青
“老赖可以借破产金蝉脱壳吗?”“破产人有没有隐私保护?”“债务人破产后再也不需要还债了吗?”“国外是怎样处理个人破产的?”
随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条例》)的发布 , 一系列有关个人破产的疑问 , 或将逐步得到解答 。
9月14日 , 法治日报社法人智库举办了一场主题为“个人破产第一案司法实践”的网络研讨会 , 邀请7位法律专家就个人破产相关话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 并就欲第一个申请个人破产的广东深圳市民杨群(化名)案例进行了剖析 。
杨群个人资产最多时有4000多万元 , 但是因为个人和家庭的种种原因 , 如今他有三家银行的部分贷款未还 , 另外还有数额不菲的信用卡透支 。 目前 , 已有一家银行提起诉讼 , 并申请法院冻结杨群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钱包等所有账户 。
杨群表示 , 因其没有固定工作 , 只能通过开网约车来谋生 。 半年以来 , 尽管开网约车也有一定收入 , 但无法将网约车账户中的收入转入银行账户 , 否则所有钱款将被冻结和划扣 , 网约车加油、路费和个人生活等支出都无法保证 。 杨群十分期待《条例》的落地 , 通过反复研究《条例》 , 杨群初步认定自己可以通过破产获得“新生” , 并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蒋阳兵律师认为 , 中国个人破产目前尚无先例可循 , “中国个人破产第一案”若得以推动 , 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执行树立样本 。
研讨会上 , 与会专家就个人破产问题展开了全方位的研究与分析 , 并就杨群提出的系列问题给予了全面解答 。
深度阅读 关于个人破产 , 这些知识应当知道在法治日报社法人智库于9月14日举办的“个人破产第一案司法实践”网络研讨会上 , 活动主持人、法人智库秘书长伍洲奇与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继军、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栋梁、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林、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薇、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伍坚帆、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蒋阳兵等7位资深法律工作者就“个人破产”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 结合深圳市民杨群的具体案例 , 进行了深入讨论与观点交锋 。 以下为律师观点实录 。
知识一:老赖不可以破产伍洲奇:《条例》对个人破产申请者提出了哪些要求?老赖也可以申请破产吗?
罗林:老赖当然不能申请破产 , 个人破产制度是保护有诚信的人 , 有诚信的债务人才能申请破产 , 有钱不还的老赖不但不能申请破产 , 甚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
同时 , 破产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 , 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 , 以及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 都不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
蒋阳兵:个人破产首先要具备破产原因 , 即是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如果是因为赌博等违法行为或高消费负债 , 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是不可以申请个人破产的 , 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 。
欧阳兵:《条例》第二条规定 , 破产申请人还需要具备一些身份特征 , 如满足在深圳居住(不要求深圳户籍)、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自然人三个基本条件;同时 , 根据《条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配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破产条例 , 且不需要满足前述三个基本条件 。
肖薇:需要注意的是 ,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 裁定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后 , 债务人死亡的 , 债务人的遗产可以依照《条例》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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